重组所得税的特殊税务处理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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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重组所得税的特殊税务处理 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第三条 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套现)。 特殊重组五条件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适用《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解释两个12个月 * * 企业重组符合前五个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特殊重组——债务重组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特殊重组——股权收购 * 例 中外合资房地产企业,外资占25%,内资占75%,注册资本4000万元,内资股份拟减持,象征性地留一点股份(如5%)即可。已联系到买方,企业重组如何运作? 1、如果外方资金不变,企业重组涉税如何? 2、如果外资也可以减持变化,如何操作?涉税如何?双方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计算? 3、企业重组在年底可以完成,在时间应如何操作? * 特殊重组——资产收购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对价)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转让企业原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 思考: 1、75%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产权转让?流转税如何处理? 2、公司如何转移不足75%的核心资产? 3、如何由现金支付转变为股权支付? 合并一新企业 ,以一新企业全部股权为支付 对价 * (四)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未变,只是明细变了) 特殊重组——企业合并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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