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docVIP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汽车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表》(式样见附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 ()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定。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注册 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条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受聘于出租汽车经营者,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予延续注册。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应当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第四章 继续教育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学时。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第二十条 (一)交通运输部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第五章 从业管理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 第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违章行为记录等作为的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发等记录,违章、事故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标准见附件4。 第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收回;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的; (四)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

文档评论(0)

youshen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