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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环境法的内涵
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
一、环境的涵义
环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通常被看成是与居住主体地位的要素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客体条件。在环境科学中,
与可持续发展观念相联系的环境概念,通常是指自然环境。1998年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15次会议上通过的《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中,:,,从生物学角度看,环境是由生物部分和非生物部分构成;从环境科学角度看,,,,,,,,,;,,
环境对人类所具有的多方面功能,可以抽象为两项基本功能:第一,满足人类基本生存和生理需要的功能,称之为“生存性功能”;第二,为人类经济活动提供生产资料,同时也提供一定的容纳、分解、净化废弃物的空间的功能,称之为“生产性功能”。环境这两种基本功能,由于环境本身的稀缺性而构成了一对内在矛盾。而这两种功能的内在矛盾外在地反映在人类自身两种相互冲突的环境权益上,一种是人类享有适宜生存环境的权益,它为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可称为“环境公益”;另一种是人类享有利用环境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以增进自身福利的权益,它为特定的少数人享有,可称为“环境私益”。因而,当人们面对环境危机的时候必须摆脱狭隘自私的观念,除了关注自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环境私益,还应当把目光投向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公益。
环境保护的对象是环境和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环境和自然资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同一对象在不同场合下的称谓。环境强调自然要素的生态功能,自然资源则强调其在经济链条中的经济功能。一般而言,许多国家的法律对环境分类的角度是环境的形态,如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矿藏等,而每种环境要素适用不同的环保单行法保护。按照环境对人类的满足功能,环境资源可分为物质性资源、环境容量资源、舒适性资源以及自维持性资源四类。环境法选择的环境分类方法,具有法律意义的常见方法有两种,即按照环境要素形成的原因可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按照环境要素划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但是,按照环境是否可以被直接支配的划分方法在法律方法选择上最有意义。根据环境资源是否可以被支配的标准,将环境资源划分为可以被支配的环境资源和不能被支配的环境资源。
那么,环境法上的“环境”概念究竟是什么?环境法上的“环境”和环境科学上的“环境”是不是同一概念?环境科学是以“人类—环境”系统为对象,研究其发生和发展、调节和控制以及利用和改造的科学。环境科学上的“环境”主要是指人类的生存环境,其含义可概括为“作用在‘人’这一中心客体上的、一切外界事物和力量的总和”。人类的生存环境已经形成一个复杂庞大、多层次多单元的环境系统,包括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环境系统与人类生活的密切关系和人类对自然环境加工改造的程度,可将环境系统由近及远、由小到大分为聚落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和星际环境。
在我国的环境法学中尚未形成被普遍接受的“环境”概念。环境法很难对“环境”进行明确的界定,目前比较科学的定义方法是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例如,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概念应包含资源要素。环境科学和生态科学中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环境要素,都是环境法学的“环境”概念的内涵。环境法学中的“环境”概念带有明显的“物”的属性,即它更关心人类所处的世界的物的方面。同时,随着环境科学和生态科学的发展,环境法学中的“环境”概念也将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二、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第一类环境问题和第二类环境问题。第一类环境问题又称原生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由自然现象如火山爆发、地震、洪水、海啸所引起的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并反过来对人类自身造成有害影响和危害的环境问题,是第二类环境问题,又称次生环境问题。这两类环境问题往往交叉发生、协同作用。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所研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人为环境问题,即第二类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人为环境问题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超过环境承载负荷,导致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或自然资源枯竭的现象;二是人口剧增、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工农业高速发展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在人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的物质能量交流活动,人类既需要从环境中取出物质和能量,也需要向环境排放物质和能量,第二类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人类在其生产、生活活动中开展的与环境的物质能量交流活动不适当所引起的。第二类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污染性损害,简称环境污染,即由于人类不适当地排污活动所造成的对环境和人类的不利影响和危害;二是开发性损害,简称生态破坏或环境破坏,即由于人类不适当的开发活动所造成的对环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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