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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思考题]
论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四、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
1、普通法 2、成文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a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
(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几,只有比利时、刚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1 、E 组
2 、F 组
3 、C 组
4 、D 组
E组
EXW Ex Works (named place)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装运港)
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组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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