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联营工程管理规定详细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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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联营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初稿2015.3.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公司经营规模扩展的客观需要,本着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借助社会资源拓展联营工程项目,规范联营工程项目管理,降低联营工程项目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联营工程项目是指利用联营方的良好公共关系和旭生建筑公司资质共同参与投标的工程项目。 联营工程项目包括深圳总部承接的联营项目及各分公司工程项目。 第三条 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的原则,是以市场为指导,以维护企业信誉为保证,以避免企业风险为核心,以拓展企业规模增加企业效益为目的,信守合同,依法经营。 第四条 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以我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实施手册》为指导,实现联营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 第五条 联营工程项目必须坚持的几个底线: 1、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民工保证金必须由联营方承担; 2、联营工程项目上缴建设公司管理费必须在3%以上,低于3%的必须报建设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联营工程项目授权委托人和项目经理必须是由我公司委派的在职员工; 4、联营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由我公司授权的项目经理签字; 5、联营工程项目资金必须经过公司财务帐户; 6、联营工程项目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金由联营方承担; 7、联营工程项目合同额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低于1000万元的特殊项目,必须报建设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联营方选择原则 第六条 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能力较强,有较好施工业绩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信誉,有较广泛的社会关系和市场开拓能力。 第八条 具有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真诚合作的诚意,并赞同本公司联营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服从本公司的管理,信守合同,依法经营。 第三章 联营方式 第九条 联营双方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参与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联营方以我公司名义跟踪工程信息,充分利用其良好的公共关系,有选择、有重点的参与工程项目投标,我公司配合投标。 第十一条 联营的方式 1、若联营方不具备项目施工能力或不负责项目施工,则投标前与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信息费的收取比例,项目中标且合同签订后,由我公司组建项目部负责项目施工,我公司根据合作协议向联营方支付信息费。 2、 若联营方只承担部分工程施工,投标前与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联营方承担的工程范围、内容及管理费的收取比例,项目中标且合同签订后,由我公司直接组织项目实施;对于联营方承担的部分工程施工,由项目部根据合作协议,签订分包合同。 3、若由联营方负责项目施工,则我公司委派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与联营方共同组建联营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全过程管理,联营工程项目部负责向上级公司缴纳管理费,并承担上级公司派出管理人员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管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涉外管理部为联营工程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协调、处理联营工程项目中的有关问题。对于联营工程项目,由联营方与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洽商联营事宜;各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进行联营工程的办理。 第十三条 我公司在与联营方洽商联营事宜时,应明确告之我公司关于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便于联营方考虑联营工程事宜。 第十四条 根据联营工程项目及联营方的具体情况,由联营工程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审查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联营事宜。 第十五条 一旦双方达成联营合作意向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应明确承诺交纳给我公司的管理费标准、承担的相关费用及遵守我公司关于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事项。 第五章 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 联营方跟踪的工程信息,要及时报联营工程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由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一个项目只能由一家联营方以我公司名义参与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报名时,我公司可出具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和介绍信。法定代表授权人,必须授予我公司的人员。原件查验,由我公司安排人员送验;送验人员的交通费、食宿由联营方承担。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必须由我公司编制,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需公证机关公证的费用,由联营方承担。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质量是提高中标率的关键,双方要积极配合。若联营方自行编制投标文件时,我公司要给予报价审定,审查是否漏项和超低价投标,防止中标后合同难于履行而发生经济纠纷。若由我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最终报价要同联营方商定,由双方认可。 第二十条 我公司编制投标文件的费用按照有偿服务和优惠的原则,适当收取劳务费和资料成本费。 第二十一条 投标开标时,我公司法定代表授权人(投标员)必须参加开标会,见证投标过程,记录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联营工程项目中标后,由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签订要按照建设公司合同评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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