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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条(以上变更内容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2、 ,住 ,身份证号 ,认购股份数 万股,以货币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首期实缴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经全体发起人同意,第二期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
3、 ,住 ,身份证号 ,认购股份数 万股,以货币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首期实缴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经全体发起人同意,第二期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
4、 ,住 ,身份证号 ,认购股份数 万股,以货币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首期实缴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经全体发起人同意,第二期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到位……;
第二十二条 全体发起人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十三条 发起人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随时将发起人的姓名及其出资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
第七章 股东(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发起人)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依据《公司法》和本章程享有表决权;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4、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5、按照所持有的股票面额分取红利;
6、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7、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8、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或者公司发行的新股;
9、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决定或者提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0、公司清算后,按照所持有的股票面额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发起人)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依法按期足额缴纳所认购的股份;
3、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行为,向其他守法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以其所持有的股票面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一个表决权,但是本公司持有的自己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其中年会必须每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但本年度年会不能超过第二年的2月份。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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