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详细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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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5修订版) 第一章 业务概述 2 第二章 账户 2 第三章 质押登记 2 第一节 证券质押登记 2 第二节 权益的处理 6 第四章 清算和交收 8 第一节 清算 8 第二节 交收 10 第五章 违约处置和终止购回 10 第六章 限售股、高管股申报管理 13 第七章 协助执法 15 第八章 查询 16 第九章 收费标准 16 第十章 附则 17 第一章 业务概述 第一条 为配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以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章 账户 第三条 融入方、融出方使用A股证券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条 结算参与人使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时,使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集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托管机构(托管人结算模式)或使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在我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章 质押登记 第一节 证券质押登记 第五条 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报盘方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令。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权限。开通交易权限时,须向深交所报备指令申报交易单元、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如有)全称,深交所据此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维护上述三项报备内容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 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物的保管和处置,不得用于违约处置外的证券交易。 第八条 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初始交易指令,在T日(指交易日,下同)收市后对融入方的证券和融出方的资金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检查,均足额的,将融入方证券账户中相应的证券转入指令申报交易单元对应的证券公司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进行质押登记。 第九条 为了便于质押物的管理,本公司对申报转入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的每笔证券进行冻结,并生成冻结序号。T日日终,本公司将该冻结序号发送证券公司。 对于每笔初始交易,本公司生成相应的质押业务编号。T日日终,本公司将该质押业务编号发送证券公司。质押业务编号可用于查询质押登记明细情况。 第十条 本公司根据初始交易指令申报的“质权人类型”进行质权人信息登记。 (1)当证券公司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1,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2)当证券公司集合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2,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3)当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集合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3,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4)当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4或5。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4的,登记的质权人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质权人类型申报为5的,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5)当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6或7。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6的,登记的质权人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质权人类型申报为7的,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本公司根据申报指令中融出方证券账户性质等信息,对申报的质权人类型进行检查比对,不符合的,做失败处理。 第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可依据融入方的申请申报补充质押指令。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补充质押指令,在T日收市后将相应证券转入指令申报交易单元对应的证券公司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进行补充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可依据融出方的申请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的质押登记。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申报指令要素,对初始交易合同的证券或孳息进行部分解除质押,也可以对补充质押合同的证券或孳息进行部分解除质押。 证券公司可以对一个冻结序号下的全部证券解除质押,也可以对一个冻结序号下的部分证券解除质押。 以上申报解除质押的证券于T日收市后从指令申报交易单元对应的证券公司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证券质押登记。 第十三条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可依据交易双方的申请申报部分购回指令。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部分购回指令,在T日收市后对融入方已质押的证券和融入方的资金进行检查,资金和标的证券均足额的,将相应质押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质押登记。 第十四条 对于提前购回、到期购回、延期购回的,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购回交易指令,于T日收市后对融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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