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的基本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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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的基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 二、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三、公务员法的制度创新 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 1、世界上所有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都是通过法律管理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最早在英国建立 恩赐官职制 第一个实行改革的领域:“入口”—公开考试录用。 1870年,先从东印度公司开始 2、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需要公务员法律制度来支撑 公务员制度立法层次较低 公务员范围过窄 公务员激励机制不健全 公务员立法滞后于实践发展,制度创新成果期待法律确立 3、从政府改革的角度看,政府转变职能,需要对公务员的管理有专门的法律制度 从一般的政策管理到逐步的法律管理 二、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一)立法目的 1、规范公务员的管理 2、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3、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 4、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2、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4、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5、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6、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三、公务员法的制度创新 1、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2、分类机制创新 3、更新机制创新 4、激励机制创新 5、监督机制创新 (一)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公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范围: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共计大约800万)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国公务员的范围 小范围:公务员仅只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 (英国、印度、新西兰、南非) 中范围:行政机关中的所有工作人员,统称公务员。 (美国、韩国、菲律宾、泰国) 大范围:所有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 (法国、日本、新加坡) (二)分类机制创新 1、实行职位分类管理 从优化管理的角度,拓宽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山东省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省部级正职:8-4 (5) 省部级副职:10-6 (5) 厅局级正职:13-8 (6) 厅局级副职:15-10 (6) (副省级城市正局、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18-12 (7) (副省级城市副局、副巡视员) 县处级副职:20-14 (7) 乡科级正职:22-16 (7) 乡科级副职:24-17 (8) 科员: 26-18 (9) 办事员: 27-19 (9) 2、录用 坚持考试录用、凡进必考。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卷子总比条子好,考官总比跑官强) 3、职务任免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4、职位聘任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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