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执业药师报考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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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须知   欢迎您报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前请认真阅读以下相关事项:   一、报考人员须认同并严格遵守本网站报名协议。   1.确保报名信息完整、准确,如发现虚假信息,将取消考试资格。已通过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将收回证书。   2.报名照片须为证件照,JPG或JPEG格式,原文件大于30K。   3.报名时须使用18位第二代身份证号。   4.报名信息确认前应认真核查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姓名、报考级别和报考专业等信息是否正确,报名信息一经确认,将无法进行修改。   5.为保证您报名顺畅,建议使用IE7及以上浏览器。   6.报名前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7.报名过程中如有政策或考务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报名操作方面的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531-   二、报名流程   为保证您报名顺利,请您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注册,上传注册照片   2.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系统,录入、检查并保存报名信息   3.报考人员上传报名照片(默认注册照片)   4.考试工作人员进行照片审查   5.照片审查通过后,报考人员确认报名信息   6.报考人员打印报名表   7.根据当地考试机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8.现场或网上支付考试费用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一)条或第(二)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五)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六)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2.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有第(一)条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的。 关于北京地区2015年度执业药师 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发〔2015〕3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原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科干职〔1999〕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关于做好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2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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