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第五次课侵犯财产罪(二)教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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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LOGO 刑法分论第五次课 通过提问的方式复习上节课内容: (1)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中“财产”的范围? (2)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3)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4)如何理解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5)转化的抢劫罪的条件是什么?  二、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对被害人采取了胁迫即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给予财物的所有者、占有者予以精神上的强制。所谓胁迫,指以某种恶害相通告,告诉对方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交付财物,就会遭受到某种恶害。 (2)这种要挟或威胁应产生一定的效果,即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一定程度的恐惧,以致不敢反抗的方法。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威胁,但被害人并未感到恐惧,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3)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被害人因为恐惧而满足了行为人的要求。交付财产并不以被害人直接交付为限,被害人因为恐惧而任由行为人拿走财物的,也是交付财物的行为。 (4)行为人非法占有了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的标准: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3.犯罪主体是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如果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威胁是为了其他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1.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给予财物的,是敲诈勒索罪的既遂;被害人未产生恐惧心理的,或者行为人未能取得财物的,是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指与以胁迫手段进行的抢劫罪的区别。表现在6个方面:(1)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只能以暴力进行威胁,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内容则多种多样,包括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2)从威胁的方法看,抢劫罪只能面对被害人直接进行,敲诈勒索罪可以直接进行,也可以间接进行,如通过第三者转达。 (3)从威胁的时间、地点看,抢劫罪当场实施威胁、当场劫取财物,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是事后取得财物。 (4)从实现威胁内容的时间看,在抢劫罪中,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的内容会当场实现,在敲诈勒索罪中,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的内容会在将来某个时间实现。 (5)威胁索取的利益的性质不同,抢劫罪中行为人劫取的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索取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 (6)威胁的效果不同。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手段,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和压迫感,但是这种威胁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的问题上还有一定的考虑、选择的余地;抢劫罪中的威胁,则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失去反抗的意志,除了当场交出财物外,被害人没有考虑、选择的余地。  三、抢夺罪        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抢夺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犯罪对象:有形动产。不动产不可能被犯罪分子转移,不可能被抢夺。动产包括较大的动产如汽车都可能被抢夺。无形动产如电力、管道煤气等也不可能被抢夺。抢夺特定物品如果已被刑法规定为独立犯罪,则依照特别规定。 2.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 (2)犯罪主体不同。抢劫罪是14周岁以上,抢夺罪是16周岁以上。 (3)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其他方法是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的强制,目的在于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而抢夺罪则是乘被害人不备当面夺取财物,使用力量的目的不在于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而在于夺取财物,使用力量的对象不是被害人的人身,而是针对财物本身。 (4)被害人的反应不同,抢劫罪中被害人是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抢夺罪中被害人是来不及反抗。 3.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两种情况: (1)刑法第269条的规定。 (2)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也应指拿在手中或者放在能够让被害人看见的地方,不包括藏在身上、被害人没有看见的情况。 四、盗窃罪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认为不会被发觉的方法,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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