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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化进程中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问题思考(法规).doc
对城镇化进程中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问题的思考
摘要:详细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基本情况,并指出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我国城镇化的现状和特点。对于完善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进行了思考。以举例来具体探讨《城乡规划法》的具体操作办法。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 城镇化 城乡一体化
新中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单一到配套、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再上升到法律的逐步完善过程。过去五十多年的城乡规划实践,既取得了多方面的成绩,但也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总结。当前,我国的城市化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城市数量明显增加,小城镇的发展加速推进。新农村建设持续推进,城乡建设发展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但是,从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来看,还存在着很多困难和矛盾,特别是对城乡二元化问题的解决力度不够,措施不到位,已经影响到我国的新一轮的城乡建设发展进程。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尤其是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如何通过规划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城乡建设的和谐可持续发展,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规划法律体系的变革基本上是以渐进的方式推进的。在总结建国以来城乡规划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借鉴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标志着我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199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我国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依据这“一法一条例”,形成我国近20年的城乡规划基本运作制度。2008年1月起,我国实施新的《城乡规划法》。
我国基本法律制度概况。我国近年的城乡规划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制定制度、村庄和集镇规划制定制度、划定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许可制度、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我国的城镇化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加速,目前全国平均城镇化水平约44%左右。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特点
经济体制改革对城镇化和城乡发展的影响。小城镇的发展促使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发生变化。城镇化在促进市场拓展、推进新型工业化、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出路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城镇建设量大面广。小城镇发展呈现新局面,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八十年代,我国镇以县城镇和工矿城镇为主,其经济社会结构和小城市相似,与周围农村的经济社会联系相对较弱。到如今新增的建制镇由原乡建制发展而来,并正在发展成为以农业服务、商贸旅游等多种产业为依托的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流动人口数量庞大,“市民化”任重道远。在城乡规划等政策的调控作用下,较好地实现了城镇紧凑发展。城镇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在总体上已经基本适应。
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不足。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我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具有明显的城乡二元特征,这种特征体现在行政管理上就是城乡分治。事实上,城乡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也只有通过区域层面的城乡统筹协调才能实现。
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不适应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
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由于现行《城市规划法》没有突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规则,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比较注重对行政权力和管理手段的维护,而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保护性规定薄弱。在规划编制的组织上,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将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作为法定程序.规划决策限于一个相对封闭的机制。
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现行《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这样的法律制度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而言,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也会在计算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更加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律传统和现实国情不适应。可以说,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可能摆脱传统无所不在的影响和超越国家行政法的发展阶段而直接移植西方某国观念以及具体制度,而是在现有基础上的渐进式发展。中国学者的“平衡模式”提出近10年,并为行政法学界广泛认可,但这一理念始终没有得到法律制度与实践操作的支持。
二、完善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城镇化进程与城乡规划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加以完善。
1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
按照我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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