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方法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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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见证取样、送检方法 办公电话:0710-3807036 转 8858 手机邮箱:824506559@ 说明 1、本次培训教材是由湖北省质监总站组织,宜昌市相关单位参编,根据我省第一版《见证取样送检培训教材》进行修订而成。由于近年来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更新速度太快,教材修订工作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因此,本次培训授课内容与教材不一致的,以本次授课内容为主。 2、编写本教材的目的除为见证人和取样人查阅方便外,还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人员和检测机构的检验人员搞好见证取样工作,确保质量检测真实性、准确性,以科学的数据正确反映工程质量提供方便。 3、本次参加培训的人员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在实行见证取样工作中,见证员需要对见证取样送检制政策规定以及送检见证程序的了解,而取样员应熟悉并掌握取样的范围及方法,两者侧重面是不一样的。考虑到见证员和取样员工作的相关性,因此,培训工作同期进行,岗位证书分别办理。 4、本次培训学习要点: 了解现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政策规定;熟悉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程序;掌握见证取样送检范围及方法。 见证取样送样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公证性、科学性、权威性的首要环节。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逐步形成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断健全,检测网络逐步完善;特别在大中城市,基本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包括土工、工程桩、建筑材料、混凝土结构、建筑幕墙等)实现了检测控制。 但是随着工程建设任务的迅速发展,建筑市场的兴旺,建筑施工队伍的不断壮大,一些施工企业素质低下,技术力量薄弱,对建筑施工的规范和质量标准缺乏了解,质量控制能力较差,致使原材料的取样或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操作现象,导致检测单位检验结果不能正确反映工程实体质量。从而使工程上的不合格材料和实体质量问题得不到发现,给工程结构留下了安全隐患。 第一节 概述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取样和送样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在当前市场经济影响下,不少检测单位热衷于为其他单位提供委托试验服务,少数检测单位还采用不正常的手段进行“竞争”; 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滋生了由于试样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进行全方位管理已经刻不容缓。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20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第二节 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 一、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如: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项目。目前,我省正在制定相关规定将现场结构检测纳入见证取样范围。 二、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 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第三节 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一、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 (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必须具备初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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