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课程材料教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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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51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课程材料 第二讲 概述 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 1、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 各国有买卖法的形式和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在英美法国家,没有民法和商法之分,英美法国家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法典,这些国家的货物买卖法大都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在英国,具有代表性的是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于1906年制定了《1906年统一买卖法》,后来,由于这部法律已不能适应美国经济发展的需要,1942年,美国统一州法协会和美国法学会联合制定了一部美国《统一商法典》,其中第二编就是买卖法的法律规定。但这部法典并不是美国国会通过,而是由民间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样板法。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有关贸易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所以各州对于是否采用《统一商法典》有完全的自主权。但是这部法典比较能够适应美国的经济发展,所以除了路易斯安纳州外,所有的州均已通过立法采用了这部法典。 在大陆法国家,大都把买卖法纳入民法典,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 尽管大陆法和英美法在货物买卖法的立法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就是这些国家只有一种买卖法,它既适用于国内货物的买卖,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 我国曾将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分别立法,分别制订了《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但这种做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我国于1999年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目前我国也只有一种买卖法。 2、国际立法 由于各国的货物买卖法有所不同,发生法律冲突再所难免,这对于发展国际贸易是不利的。因此,统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一直是世界各国、各种贸易团体追求的目标。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经过十多年酝酿起草的,于1980年通过。截至2000年,已有56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占世界贸易额的三分之二。我国也加入了该公约。 3、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现在的国际贸易惯例经过人们的整理、编纂,表现为书面的成文形式。某一组织、协会的标准合同文本,指导原则,业务规范,术语解释,都可以是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可以补充现有的法律不足,明确合同条款具体的含义,更好地确认当事人的意图和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国际贸易惯例促进了国际贸易规则的统一,减少了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分歧和争议,方便了国际贸易的进行。 国际贸易中的国际惯例很多,涉及不同的种类和方面。在贸易术语方面,有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和《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在结算方面,有《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要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有国际上使用广泛和提单文本、租船合同;保险方面,有保险协会的保险条款等等。另外,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是新的惯例。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法律是合同法。按照合同法契约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无论是各国的国内立法还是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会按照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一般应当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以避免产生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一般也是实体法。合同当事人选择用于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某国的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惯例。由于合同内容的广泛,不同的问题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规范,因此在一个合同中,可以同时选择适用国际公约、国内法和国际贸易惯例。 当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贸易中适用最广泛的国际条约,该公约吸收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中买卖法的合理内容,结合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特点,所制定的一部能被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国家所接受的国际货物统一买卖法。在国际贸易中正发挥是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本课程讲授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主要以该公约为主,并简要介绍其他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有关买卖法的规定。 三、公约的结构 公约由序言和四个部分组成,共101条,187款。公约的序言中规定了公约的宗旨: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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