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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截污导流工程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系统维保服务合同.doc
徐州市截污导流工程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系统维保服务合同
维保委托方(甲方):徐州市截污导流工程运行养护处
维保服务方(乙方):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为加强对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以下条款:
1、甲方需保障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系统的用水用电。
2、甲方不定期对维保服务进行检查。
3、甲方根据附件:《徐州市截污导流工程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系统维保服务范围及要求》的相关规定定期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乙方支付维保费用。
4、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合同支付维保费用,造成设备运行不正常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必须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必须满足附件《徐州市截污导流工程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系统维保服务范围及要求》中规定的要求。
1、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出现一般违约行为(一般违约行为指同时违反附件:《徐州市截污导流工程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系统维保服务范围及要求》),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书面通报,乙方必须在三日内改正;出现严重违约行为,乙方将被取消在徐州市截污导流工程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系统维保服务的资格,后果由乙方自负。
2、在维保服务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或规避监管。
3、如因乙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4、自动监控设备及所有的技术档案接受甲方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5、乙方有责任教育自己员工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6、乙方为甲方进行现场巡检、维修和进入现场工作中所有的安全事宜包括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由于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1、根据市场询价、市财政局批复文件,甲方将六套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系统以及一套终端显示系统交由乙方运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
2、合同价款:经市场询价确定年维护费用为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元整(¥。00)。
3、甲方负责对乙方的维保服务进行管理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甲方将年维保总费用分四个季度,通过银行电汇方式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操作程序见《徐州市截污导流工程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系统维保服务范围及要求》
1、自本合同成立后甲方不需再另外支付设备维修费;
2、乙方对所维护设备负责,维护期间所有因为维修而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设备的质量负责,保证所维护的设备正常使用;
4、由于设备被盗或者甲方事故发生设备丢失或者损毁,乙方不承担维修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合同及《徐州市截污导流工程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系统维保服务范围及要求》的约定进行日远程巡检、周定期巡视、月定期清洗、日常维保、定期校准、建立档案文件等任何一项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无故终止运营管理维保服务合同的(不可抗力、甲方违约除外),应向甲方支付未履行完期限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甲方无故终止运营管理维保服务合同的(不可抗力、乙方违约除外),应向乙方支付未履行完期限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付款的,按应付款的0.1‰/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不可避免的事件或行为)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免除相关全部或部分的违约责任,但相关方应在将此情况在最短时间内通知对方,并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7日内提供证明。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任一方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情况下,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维保单位可自行组织勘察设备状况及现场情况,或者与徐州市截污导流工程运行养护处水质检测所联系了解情况,联系人:谷超,联系电话:0516
5、维保服务单位未作实地勘察,签订合同后和履行过程中,维保机构不得以不了解设备状况或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维保服务费用或者推卸应承担责任的要求。
6、本合同所需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发至对方。
7、本合同如另有附件,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9、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自合同签署之日起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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