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基建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教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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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40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电力基建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工程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基建工程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电力基建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以及其所管理的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等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及热网工程项目。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细则,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都要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借助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等手段,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检索和台帐,并按照职责实施监控督办治理。 第六条 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防洪渡汛、技术监督、标准化达标、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二)组织集团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 (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审查整改方案,验证治理效果; (四)监督、指导、考核各分子公司及项目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 分子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工程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 (二)建立隐患排查专家队伍,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 (三)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落实Ⅰ级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五)监督、指导、考核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或细则,全面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做好工程项目自查和外部评价的组织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组织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及现场参建单位和人员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对各参建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第三章 分级分类 第十条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 第十一条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机械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施工机械(包括运输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的隐患。 3.由于工程建设质量引起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事故隐患。 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施工机械(包括运输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事故的隐患。 3.由于工程建设质量引起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事故隐患。 4.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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