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海洋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内容和标准》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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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海洋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我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院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比例、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 (一)本条所指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是专指为一年级研究生所设立的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入学成绩优异的一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奖励原则比例和标准 等级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元/生·年)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元/生·年) 一等奖 10% 18000 20% 8000 二等奖 20% 10000 20% 4000 三等奖 70% 5000 40% 2000 (三)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主要依据申请人硕士最后一学年至博士参评时在学期间所获得学术科研成果情况。 (四)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主要依据申请人的报考志愿、入学考试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本科至研究生学习期间的成绩和综合表现等确定。原则上,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的,依申请可以获得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等级的,依申请可以获得二等奖学金。 (五)因故未在录取当年入学的研究生,应在录取当年确定是否获得新生学业奖学金及获奖等级,并在正式入学后根据获奖情况确定奖学金是否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科研等方面综合表现优异的二、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奖励原则比例和标准 等级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元/生·年)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元/生·年) 一等奖 10% 18000 10% 12000 二等奖 20% 10000 20% 6000 三等奖 70% 5000 50% 2000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综合考察研究生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竞赛、文化交流、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方面表现。 对学术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的; (四)在评奖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五)参评学年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 (六)参评学年所修课程有不及格情况的; (七)当年毕业的,以及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在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学院在分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时,充分考虑各一级学科情况和各学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总数,按照学科排名择优评选。 第十二条 学院在分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名额时,按学术学位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分别分配。其中学术学位硕士包括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环境工程、环境科学2个专业)、海洋科学学科(海洋化学、海洋生物学、物理海洋学3个专业);专业学位硕士为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中的环境工程(专业学位)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在分配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名额时,根据当年博士研究生入学综合情况严格执行当年学校规定。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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