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规则法律评价.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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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规则法律评价.doc

新三板规则的法律评价 2006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新三板业务开始在中关村进行试点。截止到2009年,新三板试点运行良好,已为不少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成为了不少高新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从2006的试点开始到2009年6月,先后有55家公司在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其中有9家公司通过系统进行了10次定向增资,实现融资4.7亿元。取得这样的效果,离不开新三板规则的作用。 2009年6月12日和6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06年到2009年6月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配套操作性文件的基础上,根据试点实施过程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进行了修改,发布经修订后新三板规则和配套的操作性文件,这些文件构成了新三板现行的规则体系。 (一)规则体系较为完整 首先,新三板的框架性文件《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等,详细完整的规定了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挂牌转让股份的所涉及主体、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其次,新三板专门针对园区公司挂牌、主办券商推荐、投资者交易发布了配套操作性文件,极大的便利了园区公司股份的转让和投资者的投资,减少了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降低了交易的风险。 新三板的框架性文件和配套操作性文件构成了新三板完整的规则体系,保证了新三板市场的良好运行,存进了新三板市场的发展。 (二)法律层级仍然不高 与三板规则一样,新三板的规则也有法律层级不高的缺点。新三板的规范性文件,无论是框架性文件,还是配套操作性文件,其发布的主体都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个行业性自治组织,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本质上来说只是内部的自律性规范。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当然,鉴于新三板仅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进行试点,范围不大,涉及企业的数量还不是很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其进行监管也无可厚非。但是,随着新三板向全国高新区进行推广,交易规模会随着水涨船高。那么,这样一来,这些内部自律性文件就显得与之不相匹配。提高新三板规则的法律层级,是新三板向全国高新区进行推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三)规则内容较为完善 正是有了对三板市场的摸索与探寻,暴露了三板规则的缺点与漏洞,针对新三板一开始制定的规则都借鉴了三板规则运行的经验、对三板规则所暴露的缺点与漏洞进行了完善。因此,新三板规则的内容规定是比较完善的。 但是,新三板规则也不是十全十美,还是有一些不仅完善的地方,或者说是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说,新三板规则未对挂牌公司的股东人数作出限制。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司在挂牌转让股份的过程中有可能使得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劵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如何定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否为公开的问题。如果定义为公开发行,需采取核准的方式,这与新三板现行采取的备案制度相冲突;如果定义为不公开发行,一旦股东人数突破200人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相冲突。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期待新三板规则的后续完善解决,完善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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