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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利部文件水建管[2006]202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6年6月05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设与管理司联系。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目的 为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1.3.1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2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4.2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水利部及其所属流域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代建机构,下同)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相应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水利部予以协调和指导,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事故现场应当设立由当地政府组建、各应急指挥机构参加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 1.4.4 信息准确、运转高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4.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正常情况下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 协调机制及相关部门职责 水利部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提高应急效率。 2.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水利部及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见附录2。 2.3 水利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3.1 水利部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工程建设的副部长; 副指挥长:建设与管理司司长(兼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办公厅副主任,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成员:规划计划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的主要负责同志(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未在京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名先后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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