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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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18新建科[2010]1号 一、“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一、二星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技术细则》),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本实施意见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1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建筑,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 三、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颁发证书和标志。确定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撑单位,组建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新疆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新疆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作为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撑单位,主要负责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承担评价标识评审工作,参与评价标识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 五、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二)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上述两项评价标识均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房地产、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申请材料提交绿标办受理。 (四)绿标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由绿标办组织对其进行专业评价及专家评审,评审完成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在新疆建设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五)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并公布,同时向获得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单位和建筑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向获得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单位和建筑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并监督使用。 (六)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一)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标志应挂置在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的适宜位置,并妥善维护。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识信息如发生变更,持有者须于10日内向绿标办报告,说明情况,由绿标办进行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复制、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如发生此类现象应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识,撤销资格。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1)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2)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1)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2)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3)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4)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八、绿标办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规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 气、建材、建筑物理、建筑施工八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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