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考试答案6.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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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考试答案6.26.doc

财税法考试范围 A 一、简答题 1、财政法定主义P18 10 答:财政法定主义是财政民主主义的具体体现,它以财政民主作为基础,同时也是财政民主非常重要的实现途径。财政法定主义一般表现在:(1)财政权利法定;(2)财政义务法定;(3)财政程序法定;(4)财政责任法定。 2、政府采购的方式 P62 10 答:政府采购是指一国政府部门以及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其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3、预算的类别P122 10 答:预算又称政府预算或财政预算,是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组织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其类别包括:(1)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2)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3)增量预算与零基预算。 4、税收的概念P143 1 0 答:税收是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财政收入或其他附带目的,对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 一般情况下,税收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1)税收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或地方公法团体;(2)税收的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3)税收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或附随目的;(4)税收以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为前提;(5)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6)税收是一种无对价的给付;(7)税收是一种强制性的给付。 5、财政转移支付制度P102 10 答:在财政法上,转移支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转移支付既包括政府对私人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间的转移支付。狭义的转移支付仅指政府间的转移支付。 从狭义上讲:可将其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它的内容一般包括:(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二、论述题 1、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P152 20 答:税收法津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加以论述: 第一,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立是现代税法的基本结构,实体法在税法中具有独立的意义,不是依附于程序法的附庸。就此而言,税收实体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完全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行为对此只具有确认的意义,不具有创造性的法律效果。因此,税收实体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与权力服从关系没有直接的联系。而税收程序法则更多地受到公法上的权力服从关系所支配,税务机关相对纳税人的法律地位较为优越,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首先必须服从,然后才能根据法律进行救济。 第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税务机关掌握行政自力执法权,而司法机关又未必能够全面妥善地进行救济,因此,虽然纳税人只须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但事实上,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是拥有较大的自由空间。广泛存在的税收授权立法和税务机关超出解释权限变相立法等,使得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始终占据优势地位。因此,原本应该独立于税收程序法的实体法律关系,仍然处处受到行政权力的掣肘。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法律关系事实上表现出权力服从关系的特征。 第三、从原理上看,为了推进税法学与传统行政法学的诀别,税法的研究必须以实体法为核心。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必须认识到,税收程序只是实现税收债权的法律保障。因此,应该以税收债务关系为基础,将程序权力置于实体法的制约之下。 2、量能课税原则P170 20 答:量能课税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税法领域的应用。量能课税原则,指税收的征纳不应以形式上实现依法征税,满足财政需要为目的,而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照其实质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简而言之,税收负担必须根据负担能力进行分配。纳税能力强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可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只有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时,才能实现公平课税,实现分配上的正义。此即为量能课税原则的实质所在。 一、量能课税原则的最大特点在于对税额的公平分配和纳税人负担能力的重视,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量能课税与生存权保障。根据量能课税的观点,公民的最低生活费缺乏税负能力,不应列为课税对象。生存权保障是人类的基本人权,各国宪法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有明确规定,为最生活费不能课税提供法律依据。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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