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劳工法简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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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劳工法简要.doc

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 《雇佣条例》是规管本港雇佣条件的主要法例。该条例自1968制定以来,经大幅修订,目前为雇员提供全面的雇佣保障和福利,其中包括:? 工资保障? 休息日? 有薪假日? 有薪年假? 疾病津贴? 生育保障? 遣散费? 长期服务金? 雇佣保障? 终止雇佣合约? 保障雇员不会因参与职工会活动而遭歧视? 《职业介绍所规例》 附属于《雇佣条例》的《职业介绍所规例》对职业介绍所的运作加以规管。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所有职业介绍所在经营任何职业介绍的业务之前,必须向劳工处申请牌照; 有关牌照的申请, 最迟须于开始营业前一个月,以指定的表格向劳工处处长提出; 由发牌日起计,牌照的有效期是12个月。续期的申请最迟须于牌照届满前两个月提出; 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收取的佣金额,不得超过该求职者获安排就业后所赚取的第一个月工资的10%; 任何职业介绍所如违反法例规定,可被检控和撤销牌照。? ? 《雇用儿童规例》 附属于《雇佣条例》的《雇用儿童规例》规管在所有行业雇用儿童的事宜。儿童是指不足15岁的人士。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禁止雇用未满 15 岁的儿童在所有工业经营内工作。 13 岁及 14 岁的儿童可受雇于非工业机构内工作,但如他们未完成中学三年级课程,则须接受全日制学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们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条件。 禁止未满 13 岁的儿童受雇。然而,为了发展艺术及培训人才,劳工处处长可特别批准儿童受雇为艺员,并订定某些严格的条件。? 《雇用儿童规例》不适用于与根据《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注册为学徒的儿童有关的情况。 ? 《雇用青年(工业)规例》 附属于《雇佣条例》的《雇用青年(工业)规例》对受雇于工业界青年的工作时间及一般雇佣条件加以管制。青年是指年满 15 岁但未满 18 岁的人士。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工业界青年的工作时限 工作时数和工作日数的上限 每天工作时数 8小时? (只可在上午7时至晚上7时之间) 每星期工作时数 48 小时 每星期工作日数 6 天 连续工作时数的上限 5 小时,其后须有不少于半小时的用膳或休息时间。 ? 规定雇主需于工作场所当眼处张贴经劳工处审阅的青年工工作时间表,列明青年工的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安排。 禁止更改许可工作时间及休息日,除非在更改实施前的48小时,已将更改通知书送达劳工处处长。 禁止青年超时工作、在夜间工作,以及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工作。 禁止青年在鑛场或石矿场从事地底工作,或在工业经营内担任涉及开掘隧道的工作,以及搬动对他们的年龄和体格来说,属过重的物品。 禁止青年受雇于危险行业。?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 59 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为保障工业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订定条文。? 涵盖范围?? 这条条例适用于工业经营,即工厂、建筑地盘、食肆、货物 及货柜搬运经营、维修工场和其他工业工场。? 一般责任?? 这条条例对东主及受雇于工业经营内的人士委以一般责任,以确保工业经营内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每名东主该采取以下措施,照顾他在工业经营中雇用的所有人的工作安全及健康: 提供及维持不会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业装置及工作系统;? 作出有关的安排,以确保在使用、处理、贮存或运载作业装置或物质方面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 提供所有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确保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提供及维持安全进出工作地点的途径;以及 提供及维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 ? 工业经营的每名受雇人士,也该透过以下措施促进工作安全及健康: 照顾工作地点中他本人及其他人的安全及健康; 以及? 使用由东主提供的任何设备,或遵照东主订定的 制度或工作方式工作。? ? 工场的呈报 任何管理及控制工厂或其他工业机构(建筑地盘除外) 的人,该在任何操作进行前,以指定表格(可到职业安全行动科各区办事处索取)向劳工处处长呈报有关资料。 ? 倘工场的资料,例如名称、地点或工业工序日后有任何改变,该以指定表格 (可到职业安全行动科各区办事处索取)向劳工处处长呈报。 ? 根据《建筑地盘(安全)规例》,承建商该在建筑工程展开后 7 天内,以书面向处长呈报有关资料。 ? 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 《雇员补偿条例》就雇员因工受伤制定一个不论过失及毋须供款的雇员补偿制度。该条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 适用范围 雇员因工及在雇用期间遭遇意外而致受伤,或患上《雇员补偿条例》所指定的职业病,雇主有责任支付补偿; 《雇员补偿条例》一般适用于根据雇佣合约或学徒合约受雇的雇员。由香港雇主在本港雇用,而在外地工作时因工受伤的雇员,也受保障。 评估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两级制评估委员会─普通评估委员会及特别评估委员会 ─负责评估雇员因工伤所须缺勤的期间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主要的补偿项目 致命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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