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能否继承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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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冷冻胚胎继承案”解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能否继承 摘 要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曾经引发舆论的颇多关注。9月17日该案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判。因二审推翻了一审裁判,在法律圈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需要深层次的探讨。本文就冷冻胚胎继承案,从胚胎的法律属性、能否被继承以及一般人格权的适用几方面对本案涉及的胚胎的法律属性及能否继承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胚胎继承;法律属性;伦理物;一般人格权 一、重重波折,冷冻胚胎继承案终落幕 刘某和沈某夫妻二人婚后一直没有生育,2012年8月,二人在南京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冷冻了4枚受精胚胎而未实施移植。2013年3月20日,夫妻二人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后,双方父母因冷冻胚胎的处置与医院产生分歧,后沈某父母将刘某父母告上法院,并将南京鼓楼医院追加为第三人,要求取得冷冻胚胎的继承权。 庭上,鼓楼医院方面表示,冷冻胚胎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这对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这对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鼓楼医院代理律师称,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宜兴法院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陈述,调查了相关证据,走访了医学和法律专家后,法院认为,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不能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所涉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二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院方还表示,对于“试管婴儿”技术及相关管理问题,卫生部先后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文件规定。作为医疗机构,院方不可能违反主管部门规定而对少数个人特殊对待。因此,对于老人的请求,院方只能报以同情。 9月17日,无锡中院则在二审裁判中,改判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法官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从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方面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伦理方面,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情感方面,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而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特殊利益保护方面,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利益。 二、从审判解读冷冻胚胎是否真的可继承 一审和二审的裁判结果完全相反,各自的支持者也大致相当。 认同一审的认为,一个生命是否诞生在这个世界上,应当只有其父母有决定权。且胚胎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物”,它有生命潜质,应受医学伦理和科学伦理的制约。不能只看到双方父母对于延续家族血脉的情感,却忽略对医学伦理和科学伦理的尊重。双方父母“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认同二审的,主要则是在超越“情法冲突”上寻找理据。他们认为,法官不应是铁石心肠的裁判机器,法律大不过人情。而法律也没有把胚胎排除在继承物之外,因此双方父母享有基于私法的正当权利。一审中援以为据的卫生部规章,并不能否定双方父母基于继承法的继承权。 从该案一、二审的判决可以看出,在对胚胎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上,一审法院予以了正面回应,给出了胚胎不能继承的结论,二审法院实际上回避了这个问题,而是从原告的实际诉讼请求,也就是要求监管处置胚胎,进行了评述和判决。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实际上是对一审法院做出的驳回原告要求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进行了撤销,并不是对一审法院提出的胚胎不能继承的说法进行了否定。关于胚胎能否继承的问题实际上击中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空白,是一个法律难题,对此问题贸然下一个明确的结论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具体说来,要给胚胎能否继承的问题一个明确的回答,首先要回答胚胎是人还是物的问题。因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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