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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论我国互联网治理体制的完善
谢永江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876)
摘 要:我国现行互联网治理体制存在很多不足,无法很好地应对和解决网络空间的一系列治理问题。通过借鉴国外互联网治理的立法和实践,我国互联网治理体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统筹规划互联网治理体制,建立高层级的领导和协调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分工,实现有效的多元统一监管;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公私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机制;改革教育体制,加强互联网治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完善政府采购机制,鼓励开发互联网治理技术。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治理;治理体制
互联网已发展成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全球性基础设施,互联网治理作为信息社会的核心议题已被提上日程①。就我国而言,互联网也已成为国家战略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构成了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在给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发展和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网络病毒、网络犯罪、网络侵权、淫秽色情和垃圾信息等一系列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问题。为此,我国一方面大力促进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另一方面不断摸索对网络信息社会的治理方针、策略,经过十余年的探索,逐渐形成了现行的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的互联网治理体制。本文拟通过分析现行互联网治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互联网治理体制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互联网治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治理体制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和完善,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互联网的健康、和谐发展,但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和不足,主要有:
(一)体制设计缺乏总体战略规划
在现行互联网治理体制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影响的显现,各部门根据传统的职责权限分工,逐渐加强对互联网的治理。这种各自为阵、多头管理的治理模式由于缺乏战略规划和总体安排,造成了较多的职能交叉、权力冲突和管辖争议[1]。根据各专项管理部门的“三定”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各部门的职能看似清晰,实际上存在严重交叉和重叠,导致了“有利益,大家都上;有责任,大家都退”的尴尬境地。例如,网络游戏的管理问题,虽然《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对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在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双方在对网络出版物、网游的界定和监管资格方面出现严重分歧,导致对网游市场的监管出现了相互“打架”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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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谢永江(19),男,人,。2009RC1105)的阶段性成果,本课题得到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二)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
我国现行的多元化治理体制导致日常监管的不力。在国信办的职能并入工信部之后,由于没有一个日常性的监管协调部门,导致各监管机构之间不能在日常监管中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调,往往是当问题积累到严重程度时,各执法部门才采取声势浩大的运动式联合执法行动。例如网络淫秽、色情信息泛滥已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电信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均有相同或类似的禁止规定,但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仍然泛滥。直到2009年7月,公安部等九部委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才使得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泛滥得到遏制。可见,正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管,才使问题累积到家长抱怨、领导重视、不得不打的程度。
此外,在监管方式上,往往重前置审批,轻后续监管。我国对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采取许可制,普遍需要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前置审批[2],造成了业务准入方面的困难,而审批通过后的后续监管问题却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三)立法严重缺失
我国目前互联网治理立法虽然初成体系,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滞后,缺乏前瞻性。我国的互联网立法多是在出现问题、利用传统法律无法加以规范之后,才进行回应,立法呈现被动性、滞后性,很多法律规范制定后很快又落后于网络发展的实际[3]。尤其是对于新技术、新业务的管理及立法不能及时跟进。例如,融合业务已经成为互联网发展的主流趋势之一,在融合背景下,仍采用传统的分行业专项内容监管显然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产生了管理成本增大、管理难度增加、部门间相互争夺利益而推卸管理责任等问题,而目前的相关管理立法却相对缺乏。
2、立法层级低。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互联网管理法或网络信息安全法。目前涉及互联网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有100多件,但是法律法规少,规章多。专项法律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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