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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先后到案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研究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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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先后到案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研究
刘仕杭
提要:本文探讨同案犯先后到案时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问题。实践中同案犯先后到案之情形十分普遍,而审判实务对该情形下的附带民事诉讼做法各异,甚至于混乱。因此,探求该情形下科学合理的诉讼模式很有必要。本文从分析共同犯罪产生的民事连带债务入手,提出在刑事诉讼特定框架内,同案犯先后到案之附带民事诉讼应采纳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模式。根据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实体判决上的“合一确定”的要求,提出运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方法予以实现。文章最后提出实践中用虚拟的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方法进行起诉、审理和裁判。
引言
原告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先后到案之情形十分普遍,实践中对同案犯先后到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方法可谓五花八门,甚至于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是民事诉讼,但又不能游离于刑事诉讼,因此只有在刑事诉讼特定框架内探索同案犯先后到案之附带民事诉讼的科学处理方法。本文试图从共同犯罪所产生的实体法上的民事连带债务入手,以期寻求同案犯先后到案之附带民事诉讼的合理模式。
一、实务处理之问题呈现
(一)实务中对同案犯先后到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 “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不追加未到案的同案犯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在此情形下,现有审判实践对同案犯先后到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一些做法:
1.对先到案的同案犯起诉并判决全额赔偿
[案例一]被告人詹某伙同“阿三”故意伤害林某某致轻伤。詹某先到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詹某全额赔偿原告人林某某人民币3567.53元。
[案例二] 同案犯廖某某、廖某、杨某以及姚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致死,廖某某、廖某、杨某先到案,姚某未到案。法院判决先到案的被告人廖某某赔偿50%,被告人廖某赔偿30%,被告人杨某某赔偿20%,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 故意杀人同案犯王某某、闫某某等5人先到案,法院判决该5人全额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同案犯张某到案时,法院判决张某与先到案者就原判的赔偿总额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案例四] 孔某某等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中,对于先到案的同案犯沈某,法院判决其赔偿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案犯孔某某、邓某某到案后,法院判决二人与沈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人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案例均对先到案的同案犯判决全额赔偿,这种判决方法在实践中很普遍。然而,对先到案者判决全额赔偿后,对后到案者的处理又有不同的做法和观点。第一种观点,对先到案的犯罪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判决后,法院不允许原告人再对后到案的同案犯提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如果再提起,那原告人将得到双重或多重赔偿。而且,对后到案者再提附带民事诉讼时,有可能造成前后判决不同而产生不统一。第二种观点,后到案的同案犯到案时,撤销原判决,将先后到案人一并作为共同被告人重新审理。第三种观点或做法,允许原告人对后到案的同案犯在原有民事诉讼标的范围内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到案同案犯与先到案同案犯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连带责任(如案例三),或只判决后到案者对前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如案例四)。
2. 判决按份额赔偿
[案例五]被告人姚某某、严某某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案,一部分同案犯先到案。法院对先到案的被告人判决,被告人姚某某赔偿45000元,被告人严某某、郑某、李某某各赔偿15000元,被告人刘某、邓某某各赔偿5000元,被告人李某赔偿2000元。以上被告人均应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07678元承担连带责任。[5]这种做法判决先到案者承担一定份额的赔偿责任,并对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这样预留一部分份额给未到案者,并允许原告人在未到案者到案时再行起诉。
[案例六]李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并确定了到案和未到案同案犯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法院认为,李某某为主犯,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蔡某某(在逃)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黄某某、黄某(均在逃)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其余同案犯承担余下的10%的赔偿责任。[6]这种做法不论到不到案,均判决各同案犯按份额承担责任。
(二)现有实务处理方法之弊端
实务中存在各式各样处理方法,同等情形得不到同等处理,其影响司法公信力之弊端显现。除此,单就每种处理方法之弊端分析如下:
第一种方法,对先到案的同案犯判决全额赔偿,法院以原告人不可得到双重或多重赔偿为由,不允许原告人再对后到案的同案犯提附带民事诉讼。这种简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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