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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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宿舍管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宿舍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校学工部宿舍管理科(简称宿管科)和后勤服务集团宿舍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宿管中心)共同负责。 第二章 住宿和安全 第五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住宿管理规定: 1.按照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准擅自更换或私自占用房间和床位; 2.凭本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出宿舍楼; 3.遵守宿舍作息时间和宿舍楼门开关时间; 4.宿舍楼关门后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应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并予以登记; 5.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会客,来访者须在值班室登记; 6.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整齐摆放,不准放进宿舍楼内; 7.广告、海报等张贴物要按指定地点张贴; 8.调换门锁须到宿管中心登记; 9.禁止在宿舍楼内养宠物; 10.禁止起哄、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扰民行为; 11.禁止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活动; 12.禁止留宿他人;严禁留宿异性; 13.严禁出租宿舍床位。 第六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使用明火(含使用卡式炉、煤气炉、酒精炉等)、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 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 3.严禁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 4.严格遵守禁止在宿舍楼内吸烟的规定; 5.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6.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携带电脑等贵重物品进出宿舍楼,要在值班室登记。 第三章 供电和公共设施 第七条 本、专科生宿舍实行定时供电制度;研究生宿舍全天供电。 第八条 每间学生宿舍由电表计量用电量,学校补贴一定额度的照明用电,超出部分学生自费;延期毕业、延期派遣和临时住宿学生的电费自付。 第九条 宿舍的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属于学校财产,禁止私自改装、拆卸、破坏或处置;添加其它设施须经宿管科批准。 第十条 宿舍公共设施如损坏应及时报修,属于保管或使用不当的,照价赔偿;严禁在宿舍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用电管理规定: 1.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源周围不准堆放杂物; 2.禁止使用空调、电暖气、电热毯、电熨斗、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水瓶、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电制冷、电加热和电炊器具; 3.禁止使用伪劣电器及设备; 4.宿舍无人或停电后应关闭本室电源。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计算机管理规定: 1.一年级本、专科学生(学校有规定的专业除外)不准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 2.需在宿舍使用计算机的,应在值班室登记备案; 3.禁止多台计算机同时使用同一接线板; 4.不准私拉乱接网线;不准从宿舍楼外接网线。 第四章 退宿和临时住宿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集中办理退宿手续;因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籍的,在办理离校手续后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并退还宿舍钥匙。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校学生,可申请退宿: 1.本科生家住天津市市内六区,并征得家长同意的; 2.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家住天津市市内六区; (2)因科研需要到其他单位集中住宿; (3)已经结婚; 3.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的。 第十五条 凡在校学生申请退宿的,本科生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之内集中办理退宿手续;研究生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之内集中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六条 退宿后的床位由学校统一调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住宿: 1.延期毕业或延期派遣的研究生; 2.因学习需要,没有住宿或已经退宿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3.因学习需要返校的联合培养研究生; 4.在集中授课期间的专业学位学生、进修生及其他学生; 5.因科研需要短期居住的外校学生。 第十八条 临时住宿的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宿舍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宿舍文化活动,营造良好宿舍文化氛围。 第二十条 互相关心、帮助,维护宿舍团结。 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物。 第二十二条 搞好宿舍卫生。 第二十三条 注意节水、节电。 第二十四条 尊重宿舍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毕业时要文明离校: 1.保持宿舍卫生; 2.保证宿舍公共设施完好无损; 3.不在宿舍墙壁、家具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 第六章 处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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