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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活动。赃款赃物是重要的物证,由于犯罪嫌疑人将这一至关重要的证据隐藏或者处理,严重妨碍了刑事侦查的顺利进行。在实践中,由于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对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理解上的困惑,导致此类行为发生多而打击少,据统计,某市2006年以来,批捕各类刑事案件993 件1555 人,该类犯罪12 件 12 人。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101 件1756 人,该类犯罪29 件31 人。为进一步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威严,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若干问题进行了思考,下面谈谈自己不成熟的观点。
从法律渊源看,我国1979年刑法第172条规定了窝赃和销赃两种赃物犯罪行为;1997年修订后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行为;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一、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主体的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在实践中,我们遇到以下几种情形:
(一)该犯罪主体是否包括“本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该罪的主体不包括“本犯”,只能是“本犯”之外的自然人。①
案例:犯罪嫌疑人许某伙同王某等四人盗窃价值4万余元的电瓶,后许某又联系李某为其销赃。
在本案中,许某、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键是许某的行为是否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笔者认为不构成。从刑法理论上来讲,该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许某实施了盗窃罪之后,又对自己的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销售,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进行处理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续行为,为盗窃犯罪实行行为所吸收,不必另行处罚。
因此笔者认为,前一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等主体的“本犯”,在犯罪之后处理犯罪所得的行为,不另构成犯罪。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该罪的主体不包括“本犯”,只能是“本犯”之外的自然人。
(二)前罪的实行犯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可以认定犯罪。
案例:周某不满16周岁,从同学家盗窃了价值3万余元的黄金,以5千元的价格卖给了46周岁的李某。
①王作富著:《刑法分则实务研究》 中国方正出版
案中,周某的行为不予刑事处罚,能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从本案中看,没有追究周某刑事责任,他盗窃的黄金是否是犯罪所得?这在实践中争议很激烈。
A、从刑法规定来看: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实我国刑法也并未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严重地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规定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已。
B、从地方性规定来看, 2001年2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有关问题的意见》(苏检会2001第5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对明知是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抢劫、贩卖毒品等的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以上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且该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时,其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所以《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作出了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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