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辨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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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辨析

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辨析 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 毛卓良 摘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认定要件及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进行分析来讨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和劳务分包;本文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讨论了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 ??工程转包 分包 劳务分包 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形成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三个层次的结构体系。但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的原因对劳务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纠纷、劳动纠纷时,由于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劳务承包的本质、法律特征认识不一,以致于对同种性质的纠纷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也是常事。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公布,并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处理原则都作出了新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同种性质的纠纷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案件仍屡有发生。鉴此,笔者尝试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认定要件及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和民事归责原则进行辨析。   一、工程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定义 (一)工程转包的定义 关于转包,城乡环境保护部1986年4月30日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转包工程,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企业,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 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建施(1992)第189号《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倒手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前款所称倒手转包,是指将建设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费,不派项目管理班子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这里的倒手转包就是建设工程实务中的转包行为。 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中,笔者认为,转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二)工程分包的定义 1998年3月1日施行的《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中,笔者认为,分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的行为。 (三)劳务分包的定义 2004年4月1日建设部颁布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5条第3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除此之外“劳务分包”在基本法和其他行政法规上均无明确规定,根据目前劳务分包的现状结合该办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劳务分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二、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 (一)工程转包的法律特征 转包的本质就是: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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