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加强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现场检查解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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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检查 摘要:随着港航业的不断发展,船舶特别是靠泊港口的船舶生活污水防治工作已经引起海事部门的重视。由于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不完备,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放,严重污染水流航道和口岸。恶化港口环境,因此,船舶生活污水防治工作成为船舶防污染工作中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 (2)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400总吨以下的现有船舶。 2、公约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配备要求 (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号,并符合IMO制定的标准和试验方法,或 (2)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该系统应装有主管机关认为合格的设施,当船舶距最近陆地不足3海里时用于临时储存生活污水,或 (3)主管机关认为容积足够储存所有生活污水的集污舱,该容积的确定应考虑到船舶操作、船上人员数目和其它相关因素。集污舱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来制造,并应提供一种能通过视觉来观察舱内污水量的指示方式。 3、国内法律、法规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配备及生活污水排放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1)大肠杆菌(fecal coliform)平均≤250个/100ml(2)悬浮固体(suspended solids)≤50mg/l(3)五日生化氧气需求(BOD5 )≤50mg/l(非强制)。 5、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国国家标准) 排放区域 参数 内河 沿海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 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mg/l 低于50 低于50 悬浮物mg/l 低于150 低于150 无明显悬浮固体 大肠菌群个/100ml 低于250 低于250 低于1000 三、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方法 MARPOL附则IV第9条规定了满足400总吨及以上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应配备下列三种方式之一的生活污水系统: 1.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即生化处理法):该装置应经主管机关型式认可,并考虑到本组织指导的标准和试验方法。经过该装置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应该符合MEPC.2(VI)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安装到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其排放标准由新的决议MEPC.159(55)取代的规定。该装置是利用微生物氧化分解污水中的有机物,以使污水净化,船上主要采用活性污泥法。所谓活性污泥就是指专门经过培植的好气性微生物群体,在进行生化处理时,在氧气和适当温度条件下,污水中的溶解性有机物就会通过上述细菌的细胞壁为细菌所吸收,而固体则先被吸附在细菌体外,由细菌所分泌的霉分解为溶解性物质,然后再渗入细胞。这样,细菌通过自身的生命活动——氧化、还原、合成等过程,把一部分被吸收的有机物氧化成简单的无机物,而另一部分有机物则被转化为生物体所必须的营养物质,使细胞赖以发育和繁殖。 船上常见的ST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主要由曝气池、沉淀池、消毒池、曝气风机和排出泵等组成。 生活污水首先进入曝气池,空气由曝气风机供入污水中,借以使空气产生强烈搅动,从而使生活污水与活性污泥充分混合,同时保证好气微生物所需的氧气。经曝气后,污水中的有机物就会被活性污泥消解而转化为CO2 、H2O等无机物,同时生成新的微生物。此后,活性污泥随污水进入沉淀池,沉淀于底部,其中一部分在空气吹搅下由回流管返回曝气池,以补偿活性污泥的流失,而多余部分则定期排放。在沉淀池的上部还有浮渣盘,用以收集浮渣,并借助空气由另一回流管将浮渣送往曝气池。在沉淀池内,澄清的净水从溢流管经加药室流入消毒池杀菌,然后由高低位浮子开关控制的排出泵自动排出舷外。 2.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即物理化学处理法):该系统也应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应配备令主管机关满意的各项设施,用于在距离最近陆地不到3海里时临时贮存生活污水。它是采用物理、化学的方法,首先使污水固液分离,继而对液体进行消毒处理,然后即可排出舷外或用作为再循环的冲洗水,而分离出的固体则被送到污泥柜或焚烧炉因此,这种系统能够实现“无排放”要求。 3.集污柜(也就是贮存处理法):该柜的容量应参照船舶营运情况、船上人数和其他相关因素,能存放全部生活污水,并使主管机关满意,该柜还应设有能指示集存数量的目视装置。贮存处理是在船上专设粪便贮存舱(柜),将粪便暂存其中,以便排入港口的污水接收设备或污水接收船,或者在船舶航行到非限制海域时排放入海。除了以上3种处理方法,另外还有电化法、真空处理法、超滤和反渗透法等。但常用的是前述三种方法。 四、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相关证书文书有效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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