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U形疆界线的法律性质解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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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U形疆界线的法律性质 1947年12月1日,中华民国政府在其官方公布的南海区域地图上,正式划出了一条U形疆界线。多年来,原本无人挑战此U形界限内水域的法律性质。但是,继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以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之后,南海周边的邻国基于对南沙、西沙资源利益的觊觎,乃于近些年内开始挑战中国南海U形线内水域之主张,并要求中国对U形线的法律性质进行说明。 南海U型疆界线 我国在南海所划定的U形线,其法律性质如何,笔者认为,确有澄清的必要。其理由有二: 第一,在最近几十年里,国际上成文海洋法已粲然大备,昔时的暧昧未明逐渐消除。1958年日内瓦四项海洋公约(包含:《领海及邻接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捕鱼及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于1958年4月29日签订,早已成为有效的成文法。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字后,目前此一公约中诸多规定也已成为各国实践和接受的习惯法。 而依据这些新出现的国际海洋法,1947年我国所划定的U形疆界线,究竟被认为是“内水”之外界限,“领海”之外界限,“邻接区”之外界线,“专属经济水域”之外界限,抑或仅仅系“岛屿归属”外界限?不予澄清,则无法依国际法加以主张、区隔、维护与执法。 第二,在与邻国谈判合作或划分海域界限,区分管辖范围时,必须先确知自己的权利范围,以及邻国的权利范围,然后才能制定合作的范围,进而使得合作成为合理的事实,不致形成“丧权辱国”或“自我膨胀”的不合理结果。 以下即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尝试分析中国南海U形疆界线的法律性质,以及其内岛礁与水域之法律地位。 对U形疆界线法律性质的说明 笔者的基本主张是,中国在南海所划出之U形疆界线,既非内水界限,也非领海界限;不只是单纯的南海诸岛礁之主权归属线,同时还是一条中国特殊的历史性水域外界线。 首先,南海U形疆界线至少应为中国岛屿归属线。 就U形线内的岛礁而言,中国因“先占”而取得其领域主权,这是有充分历史证据。这些历史证据,在中国史籍中可谓汗牛充栋,十分丰富。海峡两岸的中国学者历年所撰写之著作甚多。 具体又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中国最早“发现”这些岛礁的证据,中国早在东汉时代(25-220年)就“发现”这些岛礁,各项考古证据及史料记载之丰富无可比拟; 第二类是中国对南海诸岛礁“有效占领”的证据,包括:渔民的长期使用、派遣水师、巡视海疆列入版图、载入官方地方志书、进行天文测量、严肃海防惩治南海盗匪、救助南海外国遇难船只、阻止外国调查西沙南沙及其20世纪以后中国对南海诸岛礁之种种经营措施。 诚然,中国对南海诸岛礁的“有效占领”只能适用于“较低标准”。因为,这些渺小的礁屿,距离大陆遥远,暗礁密布,不利航行,加以大多缺乏淡水,人畜不宜居住。 因此,对这种土地的“有效占领”,与冰天雪地的东格陵兰地区或者克利柏顿岛案中的小礁屿类似,不应期待像一般领土先占取得者要提供“移民”、“缴税”类的证据,只要中国有前述之诸种管辖措施已然足够。 更何况,国际法上对“先占取得”主权有争议的国家,必须要能拿出更确实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发现得更早”、“占领得更有效”。在南海诸周边国家间,没有这样的国家。 其次,有些大陆学者认为,U形线仅仅是一条“岛屿归属线”,这种说法并不完整。 一是此一海域邻国众多,关系繁杂,故有区分海域而非仅区分岛屿主权之必要,中国其他海洋地区也没有划定“岛屿归属线”的习惯。 第二,世界各现代国家一般多在海上划定海域界限者,甚少在海上仅划一岛屿归属线者。 第三,此一U形线的划定时间是1947年,亦即美国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建立美国渔业保护区及大陆架之后的两年。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因杜鲁门宣言引发了海洋圈地。当时中国政府之主张,实此全球风潮的回应。 第四,U形疆界线的名称、绘制方法,均与陆地上中国之疆界线无异,其位置正处于我国南海诸岛屿与邻国海岸线之间的中线,加以当时U线系由十一大段落之“断线”组成,足以证明当时划U形线时,将其认定为中国在此海域的“未定疆界”,仍然保留了未来与邻国正式签订疆界线的弹性。倘若将U形线解释为单纯的“岛屿归属线”,则此种“断线”的“未定性格”将难以自圆其说——难道中国政府认为线内诸岛屿之主权归属“未定”,仍有与邻邦谈判区分的弹性吗? 最后,南海U形疆界线还是一条中国特殊的历史性水域外界线,其内的水域为中国的“历史性水域”。 从中外法律上考察,U线内的水域很难认定为“内水”和“领海”,又不是纯粹的“公海”,它当然也不合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所规定之“邻接区”“专属经济区域”或者“大陆架上覆水域的定义”。在没有其他合适定义的情况下,我们自然应进一步讨论:现代海洋法中是否仍留有空间,容许中国这样的历史文化古国,将这片与中国有悠久历史关系的水域,视之为“历史性水域”? 笔者认为,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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