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回眸与展望--李步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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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回眸与展望--李步云

我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回眸与展望 李步云 我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回眸与展望 在当代中国,法治也常被人们称为“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法治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一种理想的政治法律制度模式。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两个历史发展时期。从1949年到1978年的前28年,曾经历法制初创(1949年~1956年)停滞不前(1957年~1966年)和彻底破坏(1966年~1976年)三个阶段。 从1978年到2006年的后28年,作为改革开放新时代的重要内容,我国开始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进程。在此期间,以1996年为界,大致经历了先期的理论准备和法治实践,以及后期的正式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并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两个发展阶段。 1978年后之早期法治实践,有四件大事可作为标志性事件载入史册。一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二是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的发布。该《指示》强调,刑法等七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建国后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三是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评论员文章,对这次历史性审判总结了五条现代法律原则: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该文最后说,“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这也是最早提“以法治国”的重要文献。四是1982年宪法的制定。该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强调要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部宪法还恢复了1975年宪法和1978宪法被取消的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原则。 必须充分肯定,依法治国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在邓小平同志的著作中没有“依法治国”四个字,也没有法治国家的提法,但他却为依法治国方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勾画出了一个初步的蓝图。邓小平同志在著作中只有一次提到“法治”一词,但却十分重要。他在回答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的提问时曾说,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后者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即“正确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在这里,邓小平同志已经把法治问题提到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高度。虽然他在这里没有具体分析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但从他的整个思想体系看,他是主张法治而反对人治的。他在这方面的理论贡献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他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与条件,是依靠一两个英明的领导人,还是应寄希望于建立一个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他的回答是后者。几千年来,中外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正是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因而形成了是实行法治还是实行人治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治国方略。邓小平同志曾在不同场合和从不同角度论证并一再强调,不能把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希望寄托在一两个领导人的身上。如1988年他说:“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他还说:“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不久,他又指出:“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所以要搞退休制。”他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提问时指出,我们今后可以避免“文革”悲剧重演,办法就是“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这是邓小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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