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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HYWRZSZJ罪的刑法处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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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的刑法处罚评价
摘要:无被害人犯罪古已有之,但是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而纳入犯罪学研究领域却是晚近的事情。从刑事政策学的角度,将无被害人犯罪犯罪化与自由主义冲突,不利于合理划分刑法与道德的界线,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法益保护等原则,所以应当将无被害人犯罪以非犯罪化,不再受刑法处罚。
关键词:无被害人犯罪;刑法处罚;谦抑;自由
一、无被害人犯罪概念简述
有关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理论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无法益侵害说。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不对法益产生侵害或者危险的犯罪。换句话说,就是保护法益不明确的犯罪。
(二)纯自愿行为说。最早提出无被害人犯罪说的学者舒尔认为:某些罪行是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都同意并且自愿交换的行为,这些行为的被害人并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他们认为自己是一个利益交换者,是在利益平等的前提下所做的交易,交易双方两厢情愿,甚至都是交易的受益者,并不存在谁是被害人的问题。
(三)纯伦理保护说。此说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指专为保护宗教或道德,而同个人的生活利益无关的犯罪。持这派观点的学者主要有王恩海、彭磊。
(四)被害人不明显说。他们认为无被害人犯罪是指没有直接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不明显的犯罪。此派观点的主要支持者是国内的王晓辉、李贵方等。①从本质上来看,无被害人犯罪是没有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的犯罪。对法益没有侵害是其最本质的特征,正是这个特征将它与有被害人的犯罪区别开来了,同时这个特征也是无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的主要理由,因此笔者认为无法益侵害说的定义更为合理。
二、对无被害人犯罪受现代刑法处罚的评价
在过去,实质意义上的无被害人犯罪往往被视为对宗教和道德的违反,这也是其受刑法处罚的依据。无可厚非,在封建思想比较浓厚与相对比较保守的时代,通奸、堕胎、同性恋等行为都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它们都违背了人们的普遍道德情感,对它们予以刑法处罚,有充足的情由和社会基础。在中世纪的欧洲,宗教神学思想占据支配地位,宗教义入法,通奸当然成为一种典型的犯罪,而且一般处以死刑。
但随着社会民主思潮的不断发展,个人自由不断加强,道德和法律严格分离,各有其调整的范围,补充性、经济性也成为刑法的立法之彰显,这样就使原先的一些无被害人的犯罪日渐退出刑法的规制范围。欧洲中世纪封建刑法的残酷以及二战时期纳粹极端的社会本位刑法思想的暴戾,已使人们逐渐意识到,宽缓的刑事政策不但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自由发展,而且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社会文化的多元化也为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犯罪化提供了强劲的支持。此外,长期的重刑主义使人们认识到刑法的局限性,开始反思它的弊端,努力利用其他手段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不良现象。②法律的目的纵然是维持公共秩序及美德,然而除非基于社会要求为了弭除犯罪,保护个人免受非法侵害及避免堕落和腐化,才能借由法律的规定来达此目的。至于属于私人生活领域的道德问题,并非法律关注的内容。否则,泛道德主义的刑法观势必会导致刑罚的滥用和残酷。著名法学家哈特认为,非道德行为本身并不能成为犯罪,因而法律上禁止私人间同性恋乃是太过于强行介入个人的自由,并且指出:我们应该要知道,权利掌握在多数人手里的民主原则,并不意味掌握权力的多数,即可不尊重少数的意志。 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被害人犯罪处罚规定受到了检讨;非再犯或累犯的案件不以司法程序处理可行性得到研究;转向处分制度得以应用;起诉犹豫制度以及严格限制刑罚制裁--以适用于再犯或习惯犯为限的措施得到实施。这些都体现了现代刑法对无被害人犯罪的宽松的刑事政策精神。③对于刑罚的作用,我们必须承认其在打击犯罪中的重要性,但是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过犹不及的负面效应,真正现实且有效的方式是综合利用多种手段进行解决,针对不同类型的行为采用不同的整治措施,只有这样才是比较合理的,正如耶林所说,刑罚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罚制裁措施应当尽量慎用,特别是在当下的文明世界。就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种类而言,也存在无被害人犯罪的条款,如赌博罪、聚众淫乱罪等。所幸的是,整体而言,我国对该类行为的刑事处罚也是严格限制,一般就是通过行政法中的治安处罚措施来实现,这其实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合理性。
首先,刑法的谦抑精神④要求我们尽量少用刑罚。社会的发展,法律的进步,使法律和道德、宗教各有其调整的特定范围。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是其他法律的保障,即只有当其他法律对某种行为进行规制仍不足以制止时,才能动用刑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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