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6国际多式联运解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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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 从接收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之时为止。 在此期间,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但对 负责范围和赔偿限额方面,根据目前国际 上的做法,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统一责任 ◆分段责任 ◆修正(双重)统一责任 ◆统一责任 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 主负不分区段的统一责任。即货物的灭失 或损失,包括隐蔽损失(即损失发生的区段 不明),不论发生在哪个区段,多式联运经 营人按一个统一原则负责,并一律按一个 约定的限额赔偿。 ◆分段责任 按分段责任制(有称网状责任制),多 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各区段运输原 有责任危险,如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 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办理。在某些区 段上不适用上述公约时,则按有关国家的 国内法处理。这种责任制的特点是各种法 规的责任大小和赔偿限额不统一,对发展 多式联运不利。 ◆修正(双重)统一责任 修正(双重)统一责任制,是介于上述 两种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故又称混合责 任制,也就是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 制相同,在赔偿限额方面与部分责任制相 同。 谁可以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 ◆各运输段的实际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的法律性质 ◇具有双重身份。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是承运人,因为提单系由他签发。但对完成实际运输的承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托运人,委托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 ◇在法律上有权订立运输合同,并因此而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充当无船承运人必须根据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可签发自己的提单,并按自己制定的运价收取运费。 “无船承运人”的类型 ◆承运人型 ◆转运人型 ◆经纪人型 ◆承运人型 这是指在多式联运条件下,某一运输 段的实际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签订全程运 输合同,并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对全程运 输负责的当事人。因此,承运人型的多式 联运经营人又称“契约承运人”。 ◆转运人型 这是指在多式联运条件下,专门从事转运业务, 并签发自己提单的当事人。转运人通常在中转地或 目的地拥有自己的办事处或代理人,由其按排运输、 中转、发货等。 与承运人型相比较,他可利用最合适的承运人 进行运输,并选择最佳运输路线。随着国际多式联 运的发展,转运人型发展的很快,其根本原因是, 传统的“港至港”已延伸至“门到门”,使得原来航线 两端的港口至内陆腹地的揽货业务逐渐地依赖于转 运人,给其提供了生存、发展的条件。 ◆经纪人型 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年来多 式联运发展所产生的一种运输服务形态。 这类运输商(暂命名)不直接向货主提供 运输方式,只注重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和 相关服务的改善,并采用“批发”手段,即: 由转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证,由其提供经 纪服务的一种运输方式。这也是国际集装 箱多式联运发展的一种新的趋势。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对全程负责,而 国际货运代理人仅对某一端点(启运地或 目的地)负责。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的 具体业务很相似,仅责任分担不同,前者 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后者的法律后果 则由被代理人承担。 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协会对国际货 运代理的定义:根据客户的指示 ,为客户 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 人。货代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 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 款。 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 则对国际货运代理德的定义是: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 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 事国际货代业务。 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理 解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 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 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 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 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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