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2012-2013-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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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2012-2013-1.ppt

1、1999年3月,研究员张某将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科研成果在一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1999年5月,张某将该项科研成果申请发明专利。张某的专利申请( ) A 视为1999年3月提出的 B 不丧失新颖性 C 丧失了新颖性 D 应予驳回 B (一)、取得 1、申请 2、申请的提出、修改和撤回 3、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4、专利复审 (二)、终止 (三)、无效 1、申请 申请日的确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优先权原则。 先申请原则:谁申请在先谁获得权利 ?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A国科学家麦克经过多年研究完成一项产品发明,1999年5月15日在我国政府主办的展览会上展出了该产品;1999年6月8日在A国提出专利申请,同年7月25日向我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主张优先权;经查,1999年6月16日李某已经就相同发明向专利局提出了申请,且A国与我国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协定。关于本案哪个正确? 李某在我国申请在先,应驳回麦克的申请 麦克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且麦克享有优先权,以1999年6月8日为向我国提出的申请日 麦克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可以授予专利,但仍以1999年7月25日为其申请日 发明已经丧失新颖性,所以不授与麦克专利权 2、申请的提出、修改和撤回 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公开以后撤回专利申请的,该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其他人就此发明创造提出的专利申请,都会被驳回。 3、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发明专利申请: 初步审查---申请公开---实质审查----授权决定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初步审查---授权决定 4、专利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必须先行政复议) (二)终止 1、专利权期限届满时终止 2、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法》第44条) 自专利公告授予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有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宣告无效的专利,自始不存在。但专利宣告无效没有溯及力。但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六、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1、强制许可 防止权利滥用: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七、专利权的限制与保护 2、专利侵权 1)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侵权方 2)善意侵权:(也是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视为侵权: (1)权力用尽(首次销售原则):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 (2)先用人实施:在专利申请日前制造、使用或为之做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范围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因自身需要使用的 前提是有相关条约或互惠原则 (4)非营利性实施“我国指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 七、专利权的限制与保护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 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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