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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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第一章 绪论 绪论:民法定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 财产归属 和 财产流转(静态和动态)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平等 自愿 等价有偿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不可分离而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社会关系(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区别 经济法要解决的恰恰是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角色和功能等问题。 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有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社会福利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与商法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渊源成文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法理 民法的历史沿革 民法是社会商品发展的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为一定的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服务。 民法最初的形式是习惯法(恩格斯:在社会发展摸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每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罗马法 近现代民法 1084年的法国民法典它规定了主题制度、物权、债权、继承权及诉讼程序等内容。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古代民事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缺乏民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条件 清末修律与民律草案 民国民法典 辛亥革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1950年八月《保护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1950《新区债务纠纷处理暂行规定》、1950年十二月《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1986年 六界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的体系 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以《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单行法律为主干,以《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商事法律为特别规则,以国务院民事类行政法规为补充的民事法律体系。 财产继承实际上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 民法的本质及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本质是人的主体性和价值尊严确证的最好的法律形式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经济交往的基本规则 民法以国家的意志的形态表现了统治者保护私权的利益和意志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 自愿 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 (法无禁止即可为,权利不可滥用)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关系 和 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在民事法律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人身利益) 民事权利的一般理论 民事权利的地位 权利 法律权利 即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主体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保障,它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现。 民事权利的神圣 民事权利的类型 财产权 人身权 支配权 请求权 形成权 抗辩权 民事权利的的行使规则 权利的行使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内容和范围,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具体地实现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民事权利行使自由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限制权力是为了扩展权利 权利义务对立统一 权利不得滥用 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保护 行政保护 刑事保护 第三章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主体 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的基本特征 主体范围的广泛 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意思自治 权利义务一致 民事主体的本质条件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或消灭的行为。 特殊主体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特征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法人是具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其一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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