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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5页纸.doc
中国法制史总结
一.导论
(一)固有法:
1.历史演进:夏商周(相对成熟的成文法律典,不公开)春秋(铸刑鼎刑书,开始公开)战国(李悝变法《法经》中国律典的发端 实体法+程序法 商鞅携《法经》入秦改法为律)秦(全国统一)汉(汉承秦制,开始法律儒家化)隋唐(儒/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一准乎礼 承前启后 顶峰)宋元明清(继受唐律)——以律为主,诸法合体
2.特质:1)礼法结合,受宗法制影响大 2)法律形式上,诸法合体,以刑(律,刑事律例)为主 3)君主制,维护个人专制(君主个人集权制) 4)行政司法不分 5)公开贯彻、宣扬不平等(阶级,民族—种族、地域征服的先后,宗法伦理—夫妻姻亲、父子血亲)
(二)近百年来法制进程(法律生态变化) 内容,形式,法律用语、符号、表达方式
二.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存在而不公开)
神权法思想——法的正统性、统治的正统性
1.基本内容:君权神授,天讨天罚(早期的意识形态) 夏《禹刑》商《汤刑》
2.主要变化:由神权向世俗的变化 1)商代的变化:神职人员的出现,卜人对甲骨文进行解释。 2)周代变化:以德配天(解释君权转移、朝代更迭的正当性),明德慎罚
三.周代法制
(一)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及其变化——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二)宗法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大宗小宗关系;家族与国家二合一;任人唯亲;世卿世禄
(三)立法活动与形式(法制相对粗糙,习惯法,无完整法典条文和法律制度体系)
1.周公制礼(由祭祀习惯总结出体系化的礼义形式,从特定场合—祭祀到一般场合,从家庭亲亲到社会尊尊,体现有等差的社会秩序这一古代法律的正面要求。掌握在相礼之人——儒的手中,不公开)“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5.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大法的适用 2)奖励农战(取消世轻世禄制度,奖励耕种重农抑商)3)土地私人所有制 4)集权制 5)以户征税——便于调配人力、征兵
五.秦代法制(沿袭秦国法制)
(一)皇帝制度建立: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
(二)秦代专制主义集权制建立:1.中央三公体制的建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2.郡县制3.确立土地私人所有制 4.推行重农抑商5.统一车轨、货币、度量衡6.文化专制:统一文字;焚书坑儒7.武力统一(军事方面):征匈奴,修长城
(三)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1.重刑主义 2.统一法律
(四)秦代的法律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样态)——秦法繁于秋荼而密于凝脂
1.睡虎地云梦秦简内容:《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
2.秦法形式:1)律:田律、仓律、金布律、除吏律、戍律 2)令:皇帝的诏令(命为制,令为诏——秦始皇) 3)式:《封诊式》,“爰书”,规范的程式格式要求,司法诉讼的一般程序规定。4)廷行事:判案成例辑录,参考性作用,同案同判的愿望,后代的“比”“决事比”的渊源 5)法律答问:类似两高的司法解释
3.内容(主要罪名,保护皇权为根本目的,类似隋唐“十恶”):1)不敬皇帝罪 2)贼杀伤罪(暴力害良) 3)诽谤与谣言罪(e.g坑儒) 4)盗窃罪 “窃货为盗” 5)徒封罪(移动田界) 6)乏徭罪(逋事、乏徭,逃避徭役,徭—行政管理,乏徭—刑事)
(五)刑罚制度(体系化的制度形态,但一定要与犯罪惩罚相结合)
1.死刑:1)具五刑(墨、劓、腓/刖、宫、大辟) 2)族刑——族诛(父族、母族、妻族)
3)定杀(“生定杀水中之谓也” 麻风病人犯罪) 4)车裂(五马分尸刑)
2.体系化徒刑(不否定肉刑,发展出新刑罚,即体系化劳役刑):1)城旦、舂(劳役刑、自由刑、有期刑):加肉刑,一般为5年;不加肉刑但要剃掉鬓须者,一般4年,髡钳城旦舂 2)鬼薪、白粲:皆赤其衣,3年,加劳役 3)司寇,作如司寇(伺察敌寇):男边疆女内地服劳役,2年 4)罚作,复作:男犯边疆戍守,女犯官府服役
3.其他:财产刑、身份刑、流放刑、肉刑(黥、劓、腓、宫)、耻辱刑
(六)处刑原则
1.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与不端)注:秦鼓励告奸,诬人为告不审 2.自出(自首)从轻
3.数罪并罚(受过一定刑法处罚,执行或赦免后一定时间内又故意犯罪者)、共犯加重处罚(官贼勾结或家庭共犯,意义:对不同作用的人,从不同之刑,强调大家长、官僚责任,区分主犯、从犯、协同犯) 4)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按抓捕时犯人身高进行认定——无测定年龄的技术、登记系统不完善)
(七)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司法权配置、司法流程、执行) 1)中央:皇帝(最高立法、司法者 始皇帝“昼断狱,夜理书”); 廷尉(“廷,平也” 副丞相级) 2)地方: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司法;三老、啬夫等乡官处理民事纠纷——治狱为了治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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