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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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1.1?制定目的 ????本操作指引由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业务三部张佃军起草。其目的系为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作参考之用。 1.2?基本原则和要求 ??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要始终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忠实守信的原则。律师办理交通事故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不二。信守只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不受任何单位及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勤勉尽责的原则。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应根据其特点,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 第三、律师在委托权限内依约履行职责,应严格执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1.3业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第二章???法律依据 2.1??提供法律服务的依据: ???为维护交通事故案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提高律师办理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水平,依据《民法通则》、《交通安全法》、《交强险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解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本操作指引,以供律师参考。 ???????????????????第三章??受偿主体 3.1?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人系受偿主体。分几种情况: 如受害人已死亡,那么受偿主体为受害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或近亲属。 ???如受害人未死亡,且伤残为四级之上司法实践中有被抚养人生活费,此时,应当将被抚养人列为原告。如伤残等级四级之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此时也应当将被抚养人列为原告主体。 ???除此之外,受偿主体为受害人本人。 ??????????????????第四章???赔偿主体? 4.1.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予以确定;凡是符合其中一个标准的均应当为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加以判断。依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定。 4.1.2?机动车所有人驾驶情况下发生事故:所有人为赔偿责任人。 4.1.3?受雇人驾驶情况下发生事故: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4.1.4?在车辆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通说认为公司员工或雇员主观上虽然属于擅自驾驶,但该车辆所有人仍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公司员工或雇员应当和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不存在任何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事故,通说认为应当同被盗车辆发生交通发生交通事故适用同样的处理原则。但如果车辆的所有人对车辆的保管义务存在瑕疵,应由车辆所有人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1.5?被盗机动车辆肇事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抢劫、抢夺车辆处理也是如此。 4.1.6关于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买卖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只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便完成了《物权法》规定的动产物权变动,是否必须办理机动车的登记过户,既非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强制性义务,亦非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实际支配机动车辆的买受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权人交付的机动车存在质量瑕疵未及时告知买受人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也要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保险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将机动车出卖给他人时,应当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据此规定,很多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为抗辩事由拒绝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会议认为,出卖人已经为出卖机动车辆交纳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即使没有办理保险关系的过户手续,在保险期限内亦不能免除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限额赔偿责任。 4.1.7?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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