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损侵害损害赔EXIE偿责任具体数额确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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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损侵害损害赔EXIE偿责任具体数额确定

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关系   前文已指出,侵害债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一个基本法律后果就是承担民事责任,尤其是产生损害赔偿之债。要消灭此损害赔偿之债,就要首先理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然而,侵害债权又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它常常伴随着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因此,应正确处理好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关系,以便最终确定责任分担及赔偿范围。   (一)侵害债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因侵害债权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有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侵害债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方式不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主体也有所区别。   在直接侵害债权场合,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通过处分、损害或行使债权使债权直接丧失,第三人的行为并未通过债务人作分权媒介,因此,此种情形下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即为债权人和第三人。此时,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在间接侵害债权场合,如果第三人基于侵害债权故意而伤害债务人,毁损债的标的物,以欺诈、限制等方式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本身无过错,此时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如果第三人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为违约引诱,有抵制余地而不加以抵制,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则债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此时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为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其中债务人和第三人因并无共同意思联络而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65]应承担各自责任。当然,债务人对违约引诱不能识别而违约,则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债权的,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此时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为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应注意者,对于第三人以劝说、教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债务人明知侵害债权的意图而同意,视为恶意串通。[66]   (二)侵害债权赔偿关系和违约责任关系的处理   从违约角度讲,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是违反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第三人侵害侵权情况下造成的债务人违约,作为违约责任,只是能由违反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67]   在实务中,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债务人违约交织在一起,不能只是简单地处理侵权损害赔偿而不考虑违约赔偿的因素。在某些场合,第三人因侵害债权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若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会使债务人得到不当利益;若债务人在债权人接受赔偿后继续履行债务,又会使债权人得到不当利益,所以,对于两者应妥善处理。[68]   债权侵权行为致使债务人丧失继续履行能力,或者债务人的履行发生清偿效力而使债权消灭的,第三人应当全部赔偿债务人不履行的损失和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债务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换言之,此时的第三人侵害行为得成为履行不能时的一个免责事由。   债权侵权行为妨害了债权的实现,但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继续履行债务的,应继续履行债务。第三人就自己的侵权行给债权人造成的迟延履行等损失,以及因时间延误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确定各自的份额。在确定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当然,在确定各自份额时,应以各自故意程度、原因力以及债务人应履行的责任数额为依据。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原则上应由债务人继续履行,对其他损失,由第三人赔偿。债务人不能继续履行的,对于全部损失,依各自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确定各自责任份额,自己承担责任。[69]   (三)赔偿范围及原则   我们认为,第三人侵害侵权之债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对直接财产损失应全部赔偿,对财产利益损失(包括债权预期的全部可得利益数额、迟延履行的违约损失以及造成的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等等)均应全部赔偿。[70]应注意,侵害债权人债权(相对权)与侵害债权人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竞合时,侵害绝对权应吸收侵害相对权。在赔偿所遵循的原则上,除了适用同质补偿原则直接救济外,我们建议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71]以削弱侵权行为人的经济基础,防止他们重新作恶。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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