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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良资产债权处置调研报告
关于不良资产债权处置的调研报告
本文作者:张兴宽 发表时间:2008-5-17
一是要赋予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的特殊权利,有效维护债权入的合法权益。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导致我国的法律缺少保护债权人的条款,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缺少制约债务企业的手段,债务企业逃废资产管理公司债务的现象非常严重。建议对于资不抵债的债务企业,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债权人接管企业的权利,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制定维护不良资产受让方(投资者)在经营管理不良资产中应有的合法权利的条款,解决投资者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障碍,保护投资者应有的合法权益不受浸害,打消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投资者的顾虑,把他们充分吸引到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上来,加快我国不良资产的处置步伐,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回收率。
(六)、严格控制不良资产处置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是社会各方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严峻课题。如何防范和控制资产处置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运作,严禁逆程序违规操作。任何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通过,一律不得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失大小,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对于超办事处权限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上报总公司审批。
二是资产处置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处置底价。公司原则上应委托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公司评估管理部门要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三是把好资产处置审核关,确保审核工作的质量。审核工作中要重点审查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资产处置的合规性。资产处置必须严格贯彻“审处分离”、“评处分离”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竞争的原则,任何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和提出必须要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的具体经办人员、对资产处置损失的确认和管理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杜绝暗箱操作、私下处置和内部交易等违规现象;(2)资产处置方式的适当性。资产处置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产的处置效果。要根据处置资产的特点和市场的需求状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审核资产处置方式选择的适当性,确保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3)资产定价的准确性。资产评估是影响资产定价的重要因素,要重点审核委托外部评估的必要性,外部评估的独立性和合法性,公司内部评估方法的适当性,确保资产定价的准确性;(4)资产评估费用和资产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四是要重视并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审批后的资产处置项目要建立必要的监测体系,综合监督检查项目的处置过程,确保资产处置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公司的审批要求处置资产。同时,公司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资产处置的审计力度,通过采取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处置项目的处置过程和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全面审计,保障资产处置工作的规范运作。
六、对在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建议和看法:
1999年国务院决定设立长城、信达、华融、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以减少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并且最大限度地回收、变现不良贷款,减少损失。至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处理一万多亿元不良资产,这些不良资产的债务人大多经营不佳,甚至名存实亡,关门走人破产,债权很难实现,诉讼是利用法律手段依靠国家强制力进行债务追索的重要手段,因此,近一时期涉及处置不良资产的案件大增。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对一些法律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还有剥离政策和法理的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到: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问题和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与债权受让人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银行虚假剥离债权所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的问题;符合剥离政策但已经消灭的债权是否可以剥离的问题;银行虚假剥离债权侵害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处置给最终买受人,银行的虚假剥离行为在侵害了最终买受人的权利时,最终买受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银行要求其赔偿损失的问题,以及虚假转让债权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法院在审判中也很难把握。下面本人对这些问题逐一分析和研究:
(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问题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属于行政划拨性质,还是属于民事合同性质,对此法律问题持行政划拨观点的认为剥离不良资产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由国家确定剥离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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