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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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特点 一、总则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为竣工验收。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法人验收 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隐蔽工程、穿堤涵闸、险工险段整治等关键部位(以下简称“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法人验收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听取有关参建单位的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分部工程验收应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设计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条件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之日20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个月内进行审查、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 工程投资已到位,竣工财务决算已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整改落实提交报告; 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质量监督报告已提交,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工程运行管理措施渠道已落实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检查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鉴定工程质量; 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竣工验收会议程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等。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专家应来自非工程参建单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人员构成应基本涵盖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专业。验收专家应通过检查工程现场、查阅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方式,重点对工程建设内容、质量和安全等进行评价,对验收中的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关验收结论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移交手续。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批。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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