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防范诉讼风险意识重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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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防范诉讼风险意识重要性

浅析防范诉讼风险意识的重要性   郭伦来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老百姓打官司已越来越普遍。但是当许多人抱着“有理走遍天下”的信念到法院找“公道”时,往往没有认识到打官司也有一定的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所从事的各类活动都要有高度的风险意识。打官司,同样要有高度风险意识,即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的一种思想观念,这种观念即诉讼中的风险意识。当然,所谓风险,仅是一种可能存在的情况,需经审理并裁判才能确定预见情况是否存在。但我们无法否认的是,当事人往往不能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有的当事人在诉讼前不考虑败诉风险和不能完全执行的可能,诉讼中又不知道怎么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诉讼后不能正视自身主观原因,导致长期缠讼,甚至诋毁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实际上,当事人要想打赢一场官司必须具备四方面内容的优势:   第一、具有证据上的优势。根据新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一方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依照司法解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想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须有充足的证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证据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就要求每一个当事人,在民事活动发生过程中谨记“居安思危”,尽量保管好一切与民事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为将来发生纠纷时提交证据作好准备。   第二、具有诉讼上的优势。当事人要实现诉讼上的优势需有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是庭前准备能力,二是庭审应变能力。所谓庭前准备能力,是指庭审中需提交的证据,手中是否持有。若不持有,应在庭前及时调取;如果自己确实不能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应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如果证据材料可能会出现毁损、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根据案情需要和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决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所谓庭审应变能力,是指当事人出庭时要能够针对对方的主张或抗辩,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法律依据,并根据对方的证据材料相应的调整自己的思路。我们不强调每一个当事人都具备律师或法官一样的法律素质,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具备较高诉讼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以免自己因未顾及诉讼风险,而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前述仅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需注意的,在执行过程中同样存在着高度的风险。   第三、当事人要增强证据意识,防范诉讼风险。特别是在基层和欠发达地区,诉讼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和举证意识普遍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依赖法院,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一旦败诉就认为法官执法不公正;二是不积极举证或举证不及时;三是很多当事人不知道怎么举证或如何正确搜集证据,给法院公正、合法的审理案件造成障碍;。   第四、人民法院有及时提醒当事人增强防范诉讼风险意识的责任,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近年来,各地法院推出了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即在当事人要求立案的同时,法院发放包括诉讼风险的告知书。告知书中提醒当事人的十种诉讼风险是: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的风险和一方没有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执行的风险;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诉讼风险事先告知,能充分提示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审理、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便于当事人谨慎选择诉讼手段,增强了法院判案的透明度,有利于树立法院和法官公正执法的形象和权威。   尽管我们依照审判程序,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示了诉讼风险告知书,但不能将诉讼风险理解为诉讼的难度增大,而是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机制更加完善。基于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新的证据规则实施,为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帮助其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合理合法的趋避风险,减少并力求避免不必要损失,现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将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遇到和应当预见到的诉讼风险及责任,作以下归纳,以资对当事人的诉讼起一定的引导作用。总的来说,在我国现有体制下诉讼中的风险,存在着三类:   第一类是起诉和应诉中的风险。包括(1)诉讼时效的风险。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提起诉讼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超过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即丧失胜诉权。   (2)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承担诉讼成本过高、难以执行等风险。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诉讼文书就不能通过正常送达途径送达,而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基于公告送达时间较长,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执行较难,因此风险较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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