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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专题.ppt
民商法专题之侵权法 主讲:钟漫绯 第一讲:侵权法知识点回顾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侵权行为是侵害绝对权的行为,其构成上以过错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无过错亦成立侵权。 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三、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四、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 五、侵权责任 六、关于侵权的新类型 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要求:“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而“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 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5条) ——过错推定责任 (六)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6条) ——过错推定责任 (七)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7条) ——无过错责任 ?如果有责任的第三人不明确或无法明确时,饲养人、管理人是否应当先承担民事责任? ?宠物医院的治疗中的动物致医护人员损害的,是否赔偿? 特殊侵权行为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3条) ——监护人的责任为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精神病院等单位有过错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他人教唆、帮助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损害的,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他人教唆、帮助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和教唆人、帮助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但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共同侵权 (一)共同加害行为 ——各加害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且实施了共同的加害行为(具体实施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法律后果:外部连带,内部按份 (二)共同危险行为 ——其民事责任类推适用共同加害行为:即外部连带,内部平分 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二)关于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民法通则》第134条) 损害赔偿 1、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 2、损害事实及其赔偿 ——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3、在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的考虑规则 ——过失相抵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 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2)限定赔偿原则 (3)惩罚性赔偿原则 (4)衡平原则 财产损失及其赔偿 财产损失的主要形态有:侵占财产和损坏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对直接损失的赔偿,一般坚持全部赔偿原则; 对间接损失的赔偿:没有明确规定,但受害人确因侵权行为而丧失了可得到的利益时,可以要求赔偿。一般自由裁量。 人身损害及其赔偿 对人身权利的损害包括侵害人格利益或侵害身份利益; 对人身权利损害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只规定对于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窄,且对数额并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通过、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3年12月4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认定。 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正当理由 ——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 2、外来原因 ——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 现行司法解释中的侵权新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3、法人侵权责任; 4、雇主责任; 5、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6、雇工工伤事故责任; 7、帮工责任; 8、见义勇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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