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制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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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 新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进程 一、1954—1957年 二、1962—1964年 三、1979—1982年 前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均因条件不成熟而中途停止。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讨论。新中国成立后,这算是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民法》(草案)前后,有关民法典体例的制定,是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 其中,在4个集中焦点论争(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是否单搞一编债法总则;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否进入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否留在民法典)问题中,争议最多最为激烈的是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 论文类: [1]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10) [2]杨立新.民法草案人格权法编评述[J].法学家.2003 (4) [3]马俊驹、张翔.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J].法学研究,2004(6) [4]彭诚信 戴孟勇.论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的结构设计[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 [5]李永军.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J].当代法学.2005(6) [6]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J].法学研究2003(4) [7]徐国栋.人格权制度历史沿革考[J].法治与社会发展.2008(1) [8]关今华.人格权单独设编的论争与人身保护法单独成编的立法构想[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1) [9]杨立新.制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 [10]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J].现代法学.2001(8) 参考文献 论文类: [11]邓邯.试论人格权在民法典体系中的地位[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12]霍银泉.一般人格权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0 报纸报告类: [1]王利明.民事立法:当务之急是制定民法[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4-11(B04) [2]王胜明 魏耀荣 杨振山.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重大问题[R].北京:中国民法典论坛.2002-11-9 [3]刘士国.关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以草案建议稿为中心[R]. [4]人格权法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简报(四) 什么是人格权? 人格权在民法上的规定,经历了一个由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发展过程。各国民法先是规定了有限的具体人格权,后来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国家规定了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究竟是什么?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结论,即使在创制一般人格权概念的德国也是如此。 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指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 台湾学者施启杨认为,“人格权是一种‘上层概念’,人格权中的各种具体内容权利,只是一种地位或资格,与一般权利在性质上并不相同”。 我国法律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2、我国《宪法》的规定 3、其他法律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 世界上的民法典和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的有三种模式: 一是规定在侵权行为法之中,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896年的日本民法典、1881年的瑞士旧债务法等; 二是规定在总则编或人法编的自然人一章,如1955年的法国民法典草案; 三是在总则编或人法编的自然人一章规定人格权,同时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侵害人格权的后果,如1959年的德国民法典修正草案。 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 梁慧星教授认为: 人格权不应单独设编的基本理由,在于人格权的特殊本质: 首先是人格权与人格的本质联系。 其次,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还在于人格权是存在于主体自身的权利,不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的权利。 再者,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还在于,其他民事权利均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依法律行为而处分,而人格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其取得、发生与人的意思、行为无关,且人格权原则上不能处分,不能转让、赠与、抵消、抛弃。 因此,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间、期日等制度,不能适用于人格权。人格权单独设编,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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