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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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常用法律知识讲座(民法通则部分) (固镇县司法局 单良乾) 第一部分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二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里面所讲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既包括财产归属关系也包括财产流转关系。这里的平等的人身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不予调整。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 1.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是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不是适用中国法呢?一般应当说适用所在地法,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民法适用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船舶,航空器。大使馆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依照现行的国际惯例,大使馆是一个国家领土的延伸,因此在大使馆内发生的民事关系适用国内法。对国际列车我国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国际列车标明是中国籍的应当与船舶飞机是相同的。对于船舶和飞机如果是该国国籍的,适用本国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例:甲明知其新房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售予乙。半年后南面的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的照射。此案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原则?甲明知自己的楼房前面将建成一高层楼房,肯定对自己房屋的采光有影响,假装不知涉及诚信问题,所以他违反的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部分 一. 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 《民通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的认定有户籍记载的,以户籍记载为准,没有户籍记载的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出生证明的,参照有关证明来认定。 二.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判断标准问题_____年龄和精神健康。十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监护 (一) 明确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即使父母离婚,无论与谁一起生活,父母双方仍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里要区分开监护人与监护责任。监护责任由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共同生活一方承担有困难的,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父母双方出国留学,将未成年人交给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父母双方仍然是监护人,此时未成年人侵权的,父母承担责任,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 未成年人在小学,幼儿园致人损害的,其监护人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小学校、幼儿园在有过错的时候才适当赔偿。如果监护人与小学、幼儿园之间有协议的,依照其协议。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是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如果父母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有监护义务。 其他亲属为自愿监护人。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父母之外,可以协商由一人或多人担任监护人,如果有争议,由基层单位(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没有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经过基层单位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层单位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 (二)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有法定义务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这里是有顺序的)。这里面的其他近亲属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亲属是自愿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诉讼并承担责任。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指监护人确是为了被监护的利益,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有一年有这样的一道题:甲是童星(8周岁),片酬很多,他的父亲经他同意,将10万元赠送给他的叔叔丙,问这个赠予行为的效力如何?A.有效B.无效C.效力未定D.可撤销。这个财产是一个八岁未成年人的,作为他的父亲只能是为未成年人的个人利益,才能处分。虽然征得了甲的同意,但是甲的同意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征得甲的同意即可,那监护还有什么意义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一个无效的行为。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的意义在于诉讼中间监护人的诉讼地位,比如8岁的小孩将临家8岁小孩打伤,原告是临家8岁的小孩,被告是把人打伤的8岁小孩,监护人在诉讼中只能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证人、第三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责任,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它是无过错责任。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人致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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