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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版魏振瀛学9787301172254笔记完整版.doc
第一编 民法总论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⒈ 民法上的“平等”
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① 财产仅仅指“物”。② 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③ 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②种理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 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② 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处分财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① 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② 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③ 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法律必须确定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④ 遗产继承关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民法应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⒊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人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身份关系是主体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① 非财产性质(以人身利益为内容)。② 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③ 平等性质。④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以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范的方式和手段。民法调整方法的种类:
⒈ 通过“确认”的方法将特定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
民法的本质作用,在于用法律的手段确认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的经济关系及其他生活关系的合法性,并予以法律保障。
民法采用确认的方法,赋予民事主体的行为以法律效力,使他们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生活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利益,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⒉ 提出民事主体的行为模式,以法律的理想塑造合理的社会秩序。
民法上确定了很多任意性规范,即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提出各种行为模式供其选择,以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和平衡其相互间的利益。
⒊ 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补充以使之到达完满状态。
在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有欠缺时,如果该缺陷已经影响了行为成立的根本基础,则将该行为予以废止。但是,如果行为缺陷较小,则可依法进行补充,使之完善并发挥应有的效果。
⒋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使被破坏的正常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
对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非法行为,民法采取了必要的矫正手段,即将主体的违法行为与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相联系,通过经济补偿的方法,使受到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正常化、社会关系秩序化。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民法一般采取强制性规范。
【民法的本质】
⒈ 民法是权利法。
如果法律体系实行权利本位,则多授权性规范(即对权利的确认);如果实行义务本位,则多禁止性规范(即对行为的限制)。
民法的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而在这些关系中正常者总是居多。因此,民法的重点在于对民事主体所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确认,民法规范中,授权性规范占主要地位。同时,民法也注重对不正当行为的制裁,设置了许多禁止性规范,但这些规定的作用主要在于其补充性、预防性和对民事权利的救济。
民法是私法。
一般而言,我国主要根据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程度和方式来划分公法和私法。凡是以国家的直接干预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门,即为公法;凡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门,即为私法。
民法的私法性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① 市场经济必须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这就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利益和地位,能够参与市场竞争。② 对于市场经济关系,国家除必要的宏观调控之外,一般不进行直接的干预。
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意志独立,保护民事主体个人的独立财产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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