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建设的中国道路自地方法制视角的观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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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建设的中国道路自地方法制视角的观察.doc

治建设的中国道路自地方法制视角的观察 作者:葛洪义 来源:《中国法学》2010年2期 本站发布时间:2010-7-1 8:24:20 阅读量:374次 摘要:我国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一直着力解决的经济建设中的计划与市场、政权建设中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利益分配上的国家与社会等三个逻辑上相互关 联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我国法治呈现出自己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即因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了权力分工体制,为法治与宪政 奠定了一个初步的基础;进而推动了国家政权正规化的建设,建立了系统而完整的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机构权力运行的法律框架;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促使市场主体 与市民社会的发育,与逐渐强大的国家机构体系发生了激烈碰撞。国家一方面面临进一步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问题,另一方面,面临着规范国家权力行为的艰巨任 务。这三大问题及其解决,勾勒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与框架。 关键词:法治建设;中国道路;地方法制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试图回答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中国的法治建设走的是什么道路? 由于国情的不同,不同国家的法治道路,实际上肯定是不同的。那么,中国又是沿着什么样的道路推进法治的? 这个道路又如何历史地规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乃至未来? 第二,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地方、基层、公众扮演了什么角色,发挥了什么作用? 许多学者把中国法治理解为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型”法治,事实究竟如何? 所以,本文的主旨是从地方法制建设的角度出发,分析、探讨法治建设的中国道路。 这个视角的选择来自对我国法治现状的一个相互矛盾的评价。 一方面,从宏观的相对“硬”的条件方面,人们倾向于认为中国法治建设成绩斐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写进我们国家的宪法,这一举措说 明,至少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层面上,已经形成了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共识。如果把这60年分为两个30年,那么,现在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比较起前30年, 应该说是发生了根本变化;从法律的数量与分布看,截止2009年8月底,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已经达到229件,涵盖宪法及与宪法相关的民商法、行政 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而结束了中国长期无法可依的状态;从国家机关和企 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看,不仅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完整的国家司法机关系统,而且,几乎所有的国家机关以及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内部,都设置了各种专门 的法律工作机构,诸如法制办、法制处、政策法规处、法律顾问室等;从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背景看,法官、检察官、律师中,法律专业学习背景的人员比例大 幅度提高,特别是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更是推动了法律工作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与此相关,我国举办法学教育的高等学校,已近640所,占全国 在校大学生的比例接近5%。这个数字,与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已经持平。选择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看,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都是不容低估的。 另一方面,从微观的具体的“软”的标准方面看,法治建设的现状似乎就不是那么令人满意了。法律增加了,社会矛盾却没有随之减少,在有些方面反而有所增加。 甚至,许多社会矛盾还以十分尖锐、甚至暴力的方式表现出来了。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大量发生,不仅说明公民权利保护的水平还有待提高,而且也说明,至少部分群 众、领导思想上还远没有形成通过体制内的各种制度依法解决分歧的法治观念;大量的领导干部被查处(包括司法机关的高级领导干部)的事实,表明国家的法律与 制度不够健全,存在大量漏洞,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现实,以至于可以通过打通领导关节谋求个人利益,显示有法不依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更 为严重的是,在不少地方,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开始通过法律谋求部门利益或者为他人谋求不法利益,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制造社会不公、严重影响公众对 法律的信心。目前,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一再强调司法的“人民性”,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消除法律、法律工作与公众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当前的 一项重要工作。凡此种种,不仅影响干部群众心目中的法律权威,而且已经导致严重的法律怀疑主义情绪。 这个相互矛盾的评价,似乎是在暗示:凡是中央、国家层面的工作,都是成绩显著的,而地方与基层则经常出现歪嘴和尚乱念经的情况。显然,这个说法是经不起推 敲的。把存在的问题归结为法律的实施,客观上会分割中央与地方,成绩是中央的,错误是基层的,这种思维方法即使不是故意献媚,也会在客观上误导决策。毕 竟,一个国家的法治是一个整体。出现矛盾并不奇怪,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解决矛盾的过程,也许就是制造新的矛盾的过程。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各种 争议,意味着一种新的国家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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