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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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系统强化班法制史授课提纲 淳于闻 中国法制史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以德(礼)治国 (1)“天”(2)“德”:敬天、敬祖、保民(3)“德教”:“礼治” (二)西周时期法制主要内容之基本结构(“礼”“刑”关系) 1、“礼” (1)“亲亲”与“尊尊” (2)“五礼”:军、凶、嘉、宾、吉 2、“礼”“刑”关系 (1)“出礼入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婚姻“六礼”婚姻关系的解除周天子“五听”、“五过”与“三刺”1、“铸刑书2、“竹刑3、“铸刑鼎篇:《盗法》,《贼法》,《网法》,“富国强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四、秦代(前221-前206)——严刑峻法 (一)刑法之罪名与刑罚刑罚适用原则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5.累犯加重原则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8.诬告反坐原则司法机关皇帝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诉讼制度“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亲亲得相首匿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司法机关(西)、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诉讼制度《春秋》决狱“秋冬行刑”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魏律》或18篇,“八议”入律(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议宾(前代皇室宗亲)张杜注律张杜注律《晋律》与《北齐20篇,在刑制改革。规定绞、斩等死刑5等,同时还要施加鞭刑规定鞭20篇规定更细死刑复奏制度正式设置大“准五服制罪”《晋律》与《北齐降(投降)12篇,将刑名11篇不再传失统绪《唐律》——从《武德律》到12篇500条《贞观律》12篇500条太宗《永徽律疏》又称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唐宣宗时颁行《刑统》编纂体例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五刑承用隋(1)笞刑 (2)杖刑(3)徒刑(4)流刑,(5)死刑,分斩、绞二等。唐律中的刑罚原则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自首原则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自首不实”与“自首不尽”。 (3)类推原则:“诸断化外人原则:具体内容 (1)谋反(2)谋大逆(3)谋叛(4)恶逆(5)不道(6)大不敬(7)不孝(8)不睦(9)不义(10)内乱大致可以(1)(2)(3)“三谋”加(6)“大不敬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依犯罪人 2、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此外,还规定有“事后受财”“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3、保辜。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唐律特点与中华法系司法机关唐袭隋制, (1)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 (2)刑部。以尚书、侍郎(3)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4)“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 (5)地方司法机关。仍诉讼制度 (1)刑讯的条件与方法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九、五代十国(907-979) 1、刺配缘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 2、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 十、两宋之北宋(960-1127)南宋1127-1279) (一《宋刑统》宋太祖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刑罚的变化折杖法。太祖配役。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 3、凌迟。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三)民事法规 1、契约婚姻继承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1) 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审刑院)官吏 (2)刑部 (3)北宋前期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负责判决地方上奏案件,内部并无刑狱设施,不管犯人的审讯事宜。神宗时始设大理寺狱掌管京师诸司刑事案件的审判。 (4)御史台(5)地方司法机关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诉讼制度 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称“翻),事关重大绝户财产继承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即是以法律维护(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原南宋地区的民众)最低。举凡科举任官在定罪量刑上也体现着民族差别。《大明律》。明太祖7篇30卷460条。它一改2、《明大诰》。朱元璋训导”,具有与《大明律》相同《大明会典》。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二)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奸党罪与充军刑。 (1)“奸党”罪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并 2、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 (2)“重其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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