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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复习范围.doc
国家公务员常识判断
(联创世华 孙建鹏)
一、法律之——法理学 1
二、法律之——--宪法 6
三、法律之——民法 14
四、法律之——经济法与商法 21
五、法律之——行政法 25
六、法律之——行政诉讼法 32
七、行政管理 37
一、法律之——法理学1-1 法的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是国家制定、认可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体系.
1-2 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分类
我国法律规范内部结构由三要素组成:条件、模式和法律后果。条件是指在一个法律规范中,规定有关空间、时间、人间具有的法律效力;模式是法律规范中的核心,指明相关人应该干什么,不干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要求做什么;法律后果是指在一个法律规范中,指出人们遵守或违背该项法律所产生的肯定(保护、奖励)或否定(制裁、惩罚)性的归结。
按照我国法律规范的特点,法律规范可分为若干类型:一是按照法律规范“指示”部分的内容性质不同,可分为义务性、禁止性和授权性规范。二是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分为确定性、委托(非确定)性、准用性规范。三是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任意性规范。四是按照法律规范后果的不同性质,法律规范可分为保护性、奖励性和制裁性规范。
1-3 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1)空间上的权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发生效力。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2)时间上的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问题。法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我国社会主义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从原则上说,中国公民在国外,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这样就会发生适用中国法律同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对此,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新生他国主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我国刑法有特别规定。
2-1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主要特征有:
(1)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其分类有:
(1)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2)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
(3)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这是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除上述三种划分外,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2-2 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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