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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物外观设计专利.doc
浅析建筑物外观设计专利
建筑物已经不仅仅是“大辟天下寒士俱欢颜”的广厦,从古希腊到文艺复兴直至今天,建筑一直都是一种艺术的象征。建筑承载了美术、雕刻、空间规划设计、光影效果等多种艺术形式。建筑设计师通常享有著作权,而在商品经济主导的今天,建筑设计作品可以经著作权人许可注册为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无形的知识资产日益显示出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然而,我国的建筑企业往往忽视其所修筑建筑物的外观设计保护,大批建筑师的智慧结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和保护。也使很多建筑设计师流于俗套、不思进取,使大批毫无特色美感的建筑物充斥着各个小区和工地。
通常情况下,保护建筑设计往往会采用著作权的方式,因为时间较长,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仅为10年,而且申请难度较著作权来说更大,所以目前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方法保护建筑设计外观的方法还不多见,但是外观设计的申请会给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带来积极的宣传效果、新的融资途径和全方位的权利保护,所以了解建筑物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问题也很重要。
一、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专利法》中,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构成外观设计专利还要符合以下要求:
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是产品。产品是指用工业方法批量生产出来,完整的、可以独立出售或者使用的物品。
此外,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不是产品,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于纯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的认定,也包括以纯美术范畴的绘画、书法、摄影等作品为基础通过临摹、印刷等方式制作而成的装饰画。
适于工业应用
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工业生产,通过工业化生产形成批量生产。工业化生产包括机械生产和手工生产。
富有美感
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时,关注点在于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通常认为,只要外观设计除非极丑陋的、明显违反社会风俗的,不会引起广大人民群众憎恶与反感的,可认为该外观设计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富于美感性。
新设计
在初步审查中,只对驳回明显不符合新的设计的申请。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对此进行判断,不必须进行检索。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常见的简单几何形状包括长方形、正方形、原形、椭圆形、长方体、正方体、圆柱体等。对于是否司空见惯或者常见,应根据产品所属领域正常人的理解进行综合判断。
这些条款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只有符合上述属性的外观设计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而且可以分析得知,能够重复再现的建筑物、各种可移动的活动房等建筑外观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别墅、住宅楼、活动报刊亭等。但是,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二、建筑物外观设计专利权
(一)建筑物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
建筑物一般拥有较为庞大的外观,所以也就充满了可供设计的空间和各种穿插的元素,人们通过观看建筑物的外观和其内部的格局构造来感受其内涵。建筑设计师可以通过建筑外观的种种细节表达自己的各种艺术理念和创作构思。例如勒.柯布西耶提出将朗香教堂设计为“上帝的听觉器官”,突破了几千年来天主教堂的所有形制,怪诞而神秘,如岩石般稳重地屹立于群山环绕的山丘之上。由于教堂所处的宏伟基址和建筑师自身诗人般的冲动,勒·柯布西耶违背了建筑的传统,设计出一座给人深刻印象的既原始又现代的纪念碑,让人耳目一新。
有人认为建筑物是不动产,也无法批量生产,所以不适合当做工业产品保护。按照民法固有的规则,动产和不动产不属于知识产权中的特有概念,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无需采用所谓动产不动产的概念界定,应当用工业品的概念,以能否用工业手段生产制造出来为标准。建筑物显然是可以用工业的手段小规模批量制造搭建出来。只要是能够重复再现的建筑物、各种可移动的活动房等建筑外观设计(例如别墅、住宅楼、活动报刊亭等)都能够成为建筑物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而且,建筑物本身结构繁多的特点又决定建筑设计由多个设计细节共同组合而成的,而这些组成部分的设计可以用在许多不同的场合,比如门窗、幕墙、楼梯、装饰图案等的设计。目前我国已经有建筑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被受理授予建筑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例。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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