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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doc
澳大利亚进出口货物通关须知
一、进口
进口货物报关分为两个阶段。
(一)一阶段申报
一阶段申报应在货物实际抵达澳大利亚之前进行。申报内容包括运输方式和航程的详细信息、货物信息、预计抵达澳大利亚时间等。提前申报这些信息可以让澳大利亚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实现提前风险分析,加快验放速度。
所有货物的一阶段申报均须通过澳大利亚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一体化货物通关系统”(ICS)进行。过境货物和转口货物也须以电子方式向海关申报。货物信息可在货物抵达口岸前“随有随报”,提交ICS系统。该系统接到各种申报信息后会在需要处理时按顺序处理(保税搬运申请例外,须在相关货物报告提交后方可提出)。
这种“早申报、早跟踪”模式可使申报人尽早申报货物,尽早实现对货物运输和申报受理状态的跟踪,对货物何时放行做到心中有数,并加快通关放行速度。
状态跟踪主要分三个阶段:“货物运抵前报告”提交后;“货物报告”风险分析结束后;3.进口货物运输工具驶离最后一个海外港口后。
1.海运货物申报
第一份海运货物申报文件是“货物运抵前报告”(Impending Arrival Report,简称IAR),之后是“货物清单报告”(Cargo List Report,简称CLR)和“海运货物报告”(Sea Cargo Report,简称SCR)。上述报告必须在货物抵达第一个澳大利亚港口之前提交。
货物抵达每个澳大利亚港口后,均须提交运抵报告(Actual Arrival Report,简称AAR)。
所有从船上卸下的海运货物均须有卸货报告。海运货物卸货报告有两种格式:
- 集装箱货物由货物码头运营商(Cargo Terminal Operator,简称CTO)提交“分期卸货报告”(Progressive Discharge Report,简称PDR);
- 大宗和散装货物提交“海运货物卸货报告”(Sea Cargo Outturn Report)。
海运货物从船上卸货后即可放行(必要时需办理缴税、验放手续后方可放行)、进行保税转口运输或拆箱。 保税搬运申请(Underbond Movement Request,简称UBMR)必须在放行前提出。
货物抵达码头或货栈后也需提交卸货报告,以解除搬运担保,又称“收货方卸货报告”。
上述单证、文件申报时限和申报人等要求列表如下:
单证、文件 份数 负责人 申报时限 申报人 货物运抵前报告 一次航程一份报告 船舶经营者 抵达澳大利亚前,提前96小时至10天 船舶经营者、其主要代理人或港务局 海运货物报告 一份提单一份报告 货物报告人 抵达澳大利亚前,至少提前48小时 货物报告人、其代理人或港务局 运抵报告 一个港口一份报告 船舶经营者 抵达港口后24小时内或港口给与清关许可前24小时内(以日期靠前者为准) 船舶经营者、其主要代理人或港务局 卸货报告 一个港口一份报告 货物码头运营商、搬运工 卸货后5天内 货物码头运营商、搬运工或港务局 分期卸货报告 货物码头运营商、搬运工 集装箱货物开始卸货后3个小时内,之后每3个小时报告一次,直至卸货完毕 货物码头运营商、搬运工或港务局 保税搬运申请 每保税搬运一次提交一份申请 任何与货物相关方 相关“海运货物报告”提交后、货物搬运至另一个码头或货栈之前 货物相关方或港务局 收货方卸货报告(集装箱货物) 接收保税搬运货物一方 打开包装后24小时内,或未打开包装情况下货物搬运至CTO/货栈后24小时内 接收保税搬运货物一方或港务局 收货方卸货报告(散装货物) 接收保税搬运货物的货栈、货物码头运营商或搬运工 卸货后第一个工作日结束之前 货栈、货物码头运营商、搬运工或港务局 备注:
(1)在澳大利亚距离较近港口之间运输的货物申报时限更短;
(2)“货物报告人”指将货物组织运输至澳大利亚者,包括船舶经营者、集装箱货位租赁人和货代;
(3)如航程短于48小时,上述报告应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中选择较短的一个申报;
(4)“与货物相关方”指船舶经营者、船舶经营者的主要代理人、货物的目前保管人或下一保管人(搬运工或货栈)、货物报告人、经授权的报关代理(仅转口时)。
上述报告提交后,将与ICS系统已收到的相关报告自动建立关联。可建立关联的域包括:船名和航次、抵达前最后一个海外港口及驶离该港口日期和时间、入境港口、负责第一时间接收船舶卸下货物的一方。
2.空运货物申报
第一份空运货物申报文件是“货物运抵前报告”(IAR),之后是“空运货物报告”(Air 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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