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主体练习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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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主体练习题

国际私法主体 1、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 具有美国国籍 具有日本国籍 不具有国籍 具有中国国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 )。 管理中心所在地 营业中心所在地 章程规定所在地 主营业地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我国采取的认可程序为( )。 特别认可程序 一般认可程序 概括认可程序 混合认可程序 在法人的国籍问题上,英美主张的是( 成员国籍主义 住所地主义 准据法主义 设立地主义 我国关于内国法人的确定采用( )。 准据法主义标准 成员国籍主义标准 设立地主义标准 准据法主义标准和设立地主义标准 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是( )。 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不歧视待遇 一般待遇 当今西方国家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主要采取( )。 绝对豁免原则 限制豁免原则 平等豁免原则 废除豁免原则 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的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这是( )。 正确答案 学生答案 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歧视待遇 互惠待遇 中国人甲与芬兰人乙结婚后取得芬兰国籍,甲的中国国籍( )。 正确答案 学生答案 取决于本人选择 取决于芬兰国籍法的规定 自动丧失 仍然保留 甲具有加拿大国籍和伊朗国籍,甲在英国和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加拿大,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加拿大和中国。甲在加拿大有经常居所。甲在中国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制度,法院应以哪一国法为甲的国籍国法?( ) 加拿大法 英国法 中国法 伊朗法 (2006)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 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 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回答反馈: V (2003)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 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美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的主营业地在德国。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依( )确定。   德国法 英国法 中国法 美国法 日籍华人杨某与韩国人朴某于2000年在日本结婚后久居中国北京,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朴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下列何国法?( ) 适用中国法,因为经常居所地是北京 适用韩国法,因为朴某是韩国国籍 适用日本法,因为杨某是日本国籍 适用民事行为发生地法 (2007)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 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我国法律有关( )的规定。 互惠待遇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不歧视待遇 下列有关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是( )。 甲公司是一家在外国登记注册的跨国公司,它在我国境内进行民商事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包括宪法,也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 我国同B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议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者所享受的待遇时,不应低于第三国投资者所享受的待 C国甲公司与我国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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